航空安检别再让旅客“忍痛割爱”

发布日期:2012-05-12   点击数:3331

九三学社威海市委秘书长曲兴说:

 

航空安检是为了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很多旅客对乘坐飞机如何进行安检并非熟门熟路,旅客误带违禁物品进行安检是常有的事。比如,我就目睹有的旅客带的化妆品、护肤品过量,被没收;有的旅客带的高档打火机,被没收;有的旅客没在意包里放了剃刀等生活用刀,被没收。其实,护肤品、打火机、剃刀等生活用品,既是旅游必需品、有的又较贵重,由于此时已进入安检区域,无法另行托运,旅客往往是无可奈何地“忍痛割爱”。

 

机场安检能不能设身处地为旅客着想,在处理安检中查出的违禁品时能否更人性化操作?对此,并不是没有相关规定。1999年,《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条规定: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可见,航空安检是在执行环节出现了问题,是有令不行和缺乏配套措施的问题,对查出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以及实行限量携带的生活用品,没有充分考虑旅客意愿,进行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而是进行了简单的没收处理,将这些物品像垃圾一样处理掉了。鉴于此,建议机场安检部门采取以下3项措施:

 

1、设小件寄存处,对安检不让带的物品或旅行期间不需要的物品,可缴纳一定费用寄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当时的登机卡在1个月内领取。

 

2、办理邮寄或提供快递服务,通过其它途径,将旅客的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送达指定地点。

 

3、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相关措施得到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