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宣示领土、领海主权等内容
发布日期:2012-05-12 点击数:3510
青岛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秘书长武建平说:
我国是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国土的陆地大国,陆地边界总长度约2.28万公里。我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1.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也是一国宪法的重要内容,更是解决领土问题和领土纠纷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其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或缺。世界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领土的明确规定。
从《世界宪法全书》收录的各国宪法来看,很多领土面积较小的发展中国家或相对发达国家,都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领海完整方面,对自己的领土或领海问题做出专章、专条明示规定,如:黎巴嫩、印度、菲律宾、比利时、卢森堡、马耳他、多米尼加、哥伦比亚、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委内瑞拉,韩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国、阿塞拜疆、葡萄牙、罗马尼亚、摩尔瓦多、危地马拉等。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至今已做过数次修正,但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宪法中一直没有关于领土、领海、领空的明示规定。我国在陆地上与14个国家接壤,经过多年外交谈判和陆地勘界,目前除印度和不丹外,已与12个陆地邻国划定了边界,妥善解决了与大多数周边国的边界纠纷,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尊严和陆地边界安定。在海洋上,我国与8个国家相邻,但多年来我国的海洋领土和海域管辖权却遭到其中一些国家的无理要求、不断侵犯和武装占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外来挑衅。
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其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在领土关系和领土问题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在我国《宪法》中对国家领土(包括领海、领空)问题加以明确规定,郑重申明国家领土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并规定国家领土变更的基本程序,将有利于向全世界显示中国的国家意志和十三亿中国人民的意志,有助于对处理领土领海问题和争端、打击国际国内分裂主义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支持和保障。
为此建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前和今后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依据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研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完善:
1.在我国《宪法》中,对国家领土(包括固有领陆、领海、内水及其上空和地下,沿海及东海、南海属于中国的岛屿)的完整性和主权范围予以明示规定;
2. 对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性予以明示规定;
3. 对国家领土范围及边界变更程序性予以明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