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修订《汽车报废标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2-05-12   点击数:3211

青岛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高级工程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吕海峰说: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污染逐年加重。目前我国对汽车报废执行的仍然是1997年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虽先后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总体看来,目前我国执行的《汽车报废标准》对于各种车型的强制报废要求明显过于宽松,例如,出租8年营运期,行驶里程达上百万之多,其他的营运车辆和大型货车至少可以延缓到15年,非营运轿车则是取消了强制报废要求。同时,我国的车用燃油供应质量一直落后于其车型的认证进度,也导致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减少。

 

同时,《汽车报废标准》对车辆拆解市场缺乏规范管理。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每年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早已超过200万辆,然而只有50多万辆按照正常程序进入报废汽车回收中心,主要原因就是:一是车辆报废收益,这远不如卖二手车收益大,车主报废的积极性很低。以1辆出租车来说,已经跑了七年,按照正常规定接近报废年限,但报废补贴的钱才几千块,如果拿到二手车市场去卖的话,至少能卖到一两万。二是拆解市场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指导规范。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但包括五大总成在内的很多废旧汽车零部件依旧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这直接扰乱了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导致大量报废汽车零部件重新被装备到在用车上,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和环保隐患。

 

对此建议:

 

1、国家尽快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并出台《汽车报废管理条例》

 

结合“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适时出台《汽车报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汽车的安全、环保等工作要求,明确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职责,实现部门联动,从法律层面上确定政府部门、生产企业、消费者、拆解企业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监督老旧车的淘汰。

 

1)针对各种车型以及使用性质的不同,制定强制报废年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强制报废,确保车辆淘汰。公安机关应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汽车,强制报废。环境保护部门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进一步细化并完善《汽车报废标准》,制定有效的车辆年审制度,强化年审的质量管理,重点对延期车辆和取消了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化监督检测,有效执行汽车检测维修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老旧车辆,强制迫使车辆停驶:公安不予核发安检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予办理审验合格手续。

 

3)对于一些已经不上路行驶、没有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建议采取北京等城市的做法,可以暂缓车主申领新车牌照的资格,待车主办理完原有的旧车手续后方可重新申请。以此督促车主主动进行申报停用或者报废,保证政府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

 

2、加强对拆解市场的监管

 

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3、建立部门信息交流制度

 

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汽车拆解情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以及相关企业的工作情况,切实将汽车污染物的减排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