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妥善解决单方外国公民在中国子女的双重国际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26   点击数:3669

泰山学者、山东大学儒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九三学社山东社员曾振宇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发达,外国公民长期居留中国境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外国公民在中国结婚生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但这些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并且已经申领外国护照(有的也具有中国户口)的孩子,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出境时,却遇到了不少麻烦。

 

此种情况符合《国籍法》第四条的规定,该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对于此类申请人,应当根据护照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签发中国护照。但这些孩子往往在出生后即在其父母一方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申领了外国护照,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就不应当再为其签发中国护照。如果在明知其持有外国护照,而再为其签发中国护照,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有悖于之规定。

 

而且,此类申请人要前往其所持外国护照的国家本土,拿着中国护照去签证,大多数国家是拒绝的,因为这些国家认为该申请人是其该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无须申办签证。

 

因此,对于已经申领外国护照的此类申请人,建议借鉴处理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办法,一方面,“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另一方面,“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然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具体方法如下:

 

1、对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并且同时持有中共护照和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此类申请人),无论是否持有其他国家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2、此类申请人申请出境时,根据公安部《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之规定,为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3、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此类申请人,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

 

4、此类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另外,此类申请人因为出生并长期生活在中国,其父母为了其就学、就医等活动的方便,很多在申领外国护照的同时,又注册了中国户口。那么,为已经有中国户口的这部分申请人签发出入境通行证,是否要求其注销其中国户口呢?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不宜强迫此类人员注销户口,理由有三:首先,依照国籍法第四条的规定,此类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中国户口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其出境的申请,应当根据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为其签发不同的出入境证件,其中国户口的有无不应当也没有必要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在《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工作规范》中也没有把注销户口作为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必要条件;第三,此类申请人申请出境,很多情况下并非回到其所持外国护照的国家本土定居,而仅仅是探亲、旅游等短期出境后再回到中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注销中国户口,不合情理。而且,即使申请人按照要求注销了户口,一旦再回到国内,感受到生活、入学等不便时,他很有可能重新注册或者恢复中国户口,而我们公安机关似乎没有理由拒绝他的这种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