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大中专学生见习和就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2-12-26   点击数:4025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济南市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大中专学生利用寒暑假为用人单位打工,遭受欺诈、胁迫、克扣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就业实习期间定岗位工作,却不能得到同工同酬待遇,受到事故伤害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以上严重危害大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劳动权,对和谐社会建设设置了不应有的制度障碍。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符合就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即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未将大学生排除在外。因此,大学生打工期间只要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就不能人为否定其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既然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就应当认可“学劳关系”同时存在)。 

 

为此建议:

 

1.大中专学生利用寒暑假为用人单位打工期间和就业实习期间,若为全日制劳动,应当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标准。学生可依法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若为非全日制劳动,可以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遵守劳动标准。学生可依法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