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制定下发社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9   点击数:2154

    为进一步加强九三学社菏泽社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全体社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活力的社员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及九三学社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结合菏泽市实际,经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三届九次全委会议研究决定,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制定下发了《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社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社员责任、社籍管理社员考核、社员奖惩等内容,特别是对社员奖惩部分制定了多条细则,以规范社员进一步遵守组织纪律,维护社的形象。

 

    管理办法一经下发,在社各基层组织及广大社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有了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社员行为,将社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社社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  李钊)

 

附: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社员管理暂行办法

 

 

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九三学社社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全体社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活力的社员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及九三学社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员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九三学社市委会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发挥广大社员的聪明才智,为开创我市九三学社工作新局面,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社员责任

 

    第三条  九三学社社员应当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九三学社社员要积极参加九三学社市委会和基层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组织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条  九三学社社员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职责;要自重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立足本职岗位,爱岗敬业,奉献社会,树立和维护九三学社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社籍管理

 

    第六条 申请书、本人简历及其《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以下简称《入社登记表》)由九三学社市委会负责保存。

 

    第七条 社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原所属地组织应办理社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将转出社员的《入社登记表》及入社申请书等社籍资料复印存档,并填写《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连同社籍资料原件一并寄往转入地组织。

 

    第八条 社员转入地组织接到《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及社籍资料后,应办理社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将社籍资料登记存档,将转入社员编入一个基层组织并通知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员本人应持《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及时到转入地组织报到,并根据组织安排与所在基层组织取得联系。

 

    第九条 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将有关材料报九三学社市委会终止其社籍,并报社省委组织部备案。九三学社市委会应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社员所在基层组织,基层组织要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本人。

 

    第十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层报社省委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基层组织要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社员长期出国工作或定居,应向组织书面报告,由本人所在地方组织在档案中注明情况,保留社籍。

 

    第十二条 社员去世,所在基层组织应当及时报告,九三学社市委会应及时办理注销社籍手续,并报社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九三学社市委会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社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四章  社员考核

 

    第十四条  九三学社市委会每年都将对社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社员述职或填写考核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社员全面履职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等由基层组织分别上报社市委;社员工作单位变动、通讯方式变更、职务变化及获得表彰奖励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社市委,以便对社员档案进行调整补充。

 

第五章  社员奖惩

 

    第十六条 九三学社市委会建立社员履职激励机制,对在九三学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将予以表彰奖励;社员违反社章,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社员纪律处分,应采取慎重态度,提出处分前,应由所在基层组织核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九三学社市委会讨论;讨论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职的社员,要严格管理,敞开出口,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约谈、警告、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等四种形式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约谈:

 

    1、社员一次无故不参加社市委组织的全体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层组织约谈;

 

    2、一年内社员二次无故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由基层组织约谈;

 

    3、社员连续请假三次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由基层组织约谈;

 

    4、社员连续请假五次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由社市委领导约谈;

 

    5、市委委员年内一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议的,由社市委领导约谈;

 

    6、委员年内未提交一件提案或未参加一次社会服务活动的,由社市委领导约谈;

 

    7、其他原因,经九三学社市委会研究认为应予以约谈的,由所在基层组织或社市委领导约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

 

    1、社员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社市委组织的全体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2、一年内社员三次无故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3、社员连续请假六次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4、市委委员年内二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议的;

 

    5、委员二年内未提交一件提案或未参加一次社会服务活动的;

 

    6、其他原因,经九三学社市委会研究认为应予以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1、社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市委组织的全体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2、一年内社员四次无故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3、社员连续请假七次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4、市委委员年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议的;

 

    5、委员三年内未提交一件提案或未参加一次社会服务活动的;

 

    6、其他原因,经九三学社市委会研究认为应予以劝其退社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社籍:

 

    1、社员被开除公职的;

 

    2、社员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社员五次无故不参加社市委组织的全体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一年内社员六次无故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社员连续请假十次不参加基层组织召开的社员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的;

 

    4、其他原因,经九三学社市委会研究认为应予以开除社籍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须由本人所在基层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然后将有关书面材料及讨论情况一并报社市委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处分决定抄送社员所在单位。

 

对市级委员给予纪律处分,须由社市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社省委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除社籍是社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应采取十分慎重态度。须提出详细的书面材料、由社市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社省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无论给予社员何种纪律处分,处分决定都应与本人见面;社员对处分不服,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九三学社中央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九三学社市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本办法所管理考核的九三学社社员系指年满5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以上社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九三学社菏泽市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