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目标体系从根源遏制城管执法中暴力冲突

发布日期:2013-09-11   点击数:4406

东营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东营市委原主委、律师陈胜说:

 

近期“城管”又被热议,暴力执法接连不断被爆出。为什么城管执法中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暴力执法是不是冲突的终极原因?城管执行的法律与规章有没有不良因素?值得认真反思,特别是我们已经为此付出高昂代价的今天。

 

上世纪以来,我们开展了创建国家卫生城等一系列“创城”活动,在提高城市公共卫生上水平等方面,其作用毋庸置疑,效果也是明显的。然而,由于个别指标过于理想化,脱离实际,加上各个城市交流经验时几乎众口一词的“严管重罚”,导致了城管执法失控。

 

目前,各地城市政府大多以国家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作为本地城市管理的“蓝本”。但就在这个《标准》中,有的规范却极不规范。在国家爱卫会办公室发布的国家卫生城市的十项标准中,从市容环境、居民住房阳台屋顶、建筑工地一直到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以“不准乱……”或“无乱……”组词共28处以上。从语言文字学上讲,这里的“乱”是指任意、随便以致没有条理,没有秩序。而从立法学上讲,建立一种规范更重要的是明晰条理,形成秩序。也就是要设置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成千上万行为人的行为于某一渠道与模式中,以表明什么样的行为是不乱的,是合秩序的。而不仅仅是简单化地禁止各种“乱”。在不准“乱”的规定中,何谓乱?何谓不乱?十分模糊。如何不乱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只好任凭各地政府领导和城管的自由裁量了。

 

例如对一座城市无以计数的各种小额交易行为,什么是乱、怎么才不是乱?在没有明确的秩序表述之前,冒然作出不切实际甚至切断或人为拉大交易双方物理距离的规定,自然会受到市场张力的反弹。在这种情况下,城管与沿街商铺和进城摊贩不可能不处于经常不断的摩擦中。

 

由此可见,片面的城市管理理念与不科学的管理目标体系是城管执法与市民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之所以会作出这种不科学的城市管理规范,是由于城市管理者脱离了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实际,人为割裂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间天然的不可或缺的联系,从而走向了群众的对立面,进而把城管推上了风口浪尖。

 

为此,建议:

 

一、对有关的城市管理规定以及各项“创城”活动指标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与清理,坚决剔除其中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内容,真正把“以人为本”贯彻于各项“创城”活动中。并且作出明确规定,在对市民(包括到城市谋生的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作出各种禁止性规定之前,必须建设相应的设施和必要的疏导以满足市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否则不得作出该项规定。从根本上减少与避免城管行政执法中各方当事人的冲突因素,从而杜绝城管执法中的暴力冲突。

 

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链接机制,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合法合理行为,纠正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而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城市,需要繁荣,也需要美。但绝不可能千篇一律,更不可能象舞台上演戏那样程式化。1953年,武汉黄鹤楼下,穿着朴素的毛泽东同志以执政党中央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之尊,与穿着破旧的小贩亲切交谈的照片,传递的重要信息是党政干部的决策和行政措施都要站在老百姓一边,多想想他们的难处,多为他们排忧解难谋福祉,而不是只追求自己眼皮下无“乱”,脸面上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