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中日、中韩政府间渔业协定中我国指定联络部门变更为中国海警局

发布日期:2013-10-25   点击数:4794

 

青岛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秘书长武建平说,目前:我国与日本和韩国在东海、黄海水域渔业捕捞方面分别签署了政府间渔业协定,前者是1997年11月重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后者是2000年8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这两个《协定》是我国与日本、韩国在东、黄海水域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尚未完成划界前,就渔业问题做出的临时性安排。

 

应该指出的是,在前述两个《协定》中,我国与日、韩两国在政府指定管辖避难港口的联络部门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在《中日渔业协定》中,日本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海上保安厅各管区海上保安本部,在《中韩渔业协定》中,韩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而在这两个《协定》中,我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都是港务监督部门。

 

今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进行了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对外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初步解决了我国政府部门多头治海、职能重叠的问题。鉴于上述问题,建议进一步理顺我国与日、韩在海洋渔业捕捞相关协定中存在的工作机制:

 

1.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的工作职责,由外交部牵头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对《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重新审定。

 

2.按照政府部门职责、职权与日本、韩国相对等的原则,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中我国政府指定管辖有关避难港口的对外联络部门变更为中国海警局。同时,中国海警局与我国港务监督部门之间建立避难港口的工作联动和协调机制。

 

3.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涉及《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中日、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年度会议,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