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全国遗嘱备案及有条件查询系统
发布日期:2014-04-17 点击数:18258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沈洁英说:
遗嘱继承公证程序比法院审理遗嘱继承纠纷程序要简单、快捷。但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遗嘱登记备案、查询系统,而且对遗嘱数量、效力的确认、调查方式均无法律明文规定,无法核实死者生前的遗嘱情况。由于无法核实遗嘱情况,公证处会拒绝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导致很多遗嘱受益人非常不满,投诉、上访、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法国设有专门从事包括公证遗嘱及其他法定遗嘱形式的备案及查询的信息中心,而且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人公会联合会也有公证遗嘱的备案和查询中心。为此,可以参考国外经验,针对我国国情,设立全国遗嘱备案及有条件查询系统。具体如下:
1. 司法部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备案、有条件查询系统。
系统应具有全国统一性、官方性、永久性(即遗嘱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保密性(即公证登记簿仅限特定主体查询)四个特征。
系统对全国各个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信息进行汇总(非公证遗嘱以由遗嘱人自愿申请委托公证处密卷保管、在公证处登记)。向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公证机构和公检法部办案提供遗嘱备案情况的查询服务。便于人民法院、公证处最大限度地、快捷、比较准确地查清死者的遗嘱情况,大大节约遗嘱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的救济时间和成本。并能够有效降低公证错假证、法院错假案的发生几率、提高司法审判和公证质量。
2.建立网上和书面双轨报备制度。
公证处在办理了公证遗嘱或者接到遗嘱人托管遗嘱申请并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向司法部书面报备。既方便各级公证管理部门方便、快捷、全面有效地掌握辖区内的公证遗嘱及其他遗嘱情况,又可以避免互联网因黑客攻击或系统拥堵导致系统瘫痪和信息错误,同时还能保证所上报的遗嘱真实准确、落实责任到人。
3.建立限定信息报备制度。
兼顾遗嘱的保密性原则,公证机构在出具了遗嘱公证书或者为其他遗嘱人办理了遗嘱托管登记后,只能由专人将限定的公证遗嘱信息凭密码输入全国遗嘱备案查询系统和书面上报于上级公证行政管理部门。
限定的遗嘱信息为:遗嘱人身份情况、遗嘱时间、登记编号或公证书编号、公证处、登记时间和遗嘱时间)。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均为保密信息、不可随意查询,并不得将遗嘱标的物、遗嘱受益人等信息进行备案。
4.建立特定主体、有条件查询程序。
一是遗嘱人未死亡的,查询主体只能是具体承办遗嘱继承的公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及涉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询主体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二是遗嘱人已死亡,且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遗嘱继承诉讼,由受理该申请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作为查询主体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附上查询人提供的遗嘱人死亡证明、查询人公证申请、诉讼请求、及受理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则应提供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需要调取遗嘱人遗嘱的证明和申请。
三是由司法部指定的各级职能部门统一进行书面答复,将遗嘱人的全部备案遗嘱信息列明后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