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监管体系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4-05-04   点击数:20725

山东省人大代表、青岛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青岛农业大学基层委主委、青岛农业大学园艺学院院长王然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发展的有效形式之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缺少有效监管的问题十分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扶持力度不足,合作社本身依赖现象又非常突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但目前许多政府受财力所限,在资金、信息、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扶持和引导力度不够,在补贴对象上,常常偏重于“扶强不扶弱”。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希望政府资金扶助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在筹备阶段就要求政府注入启动资金,否则无法启动,自己想办法的能动性不足。

 

2、合作意识薄弱,联系相对松散,规模小、带动作用不强。社员与专业合作社之间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专业合作社之间缺少必要的再联合,而且多数合作社合作层次不高,停留在种植、养殖等产业链的低端,在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市场开拓、产品深加工等方面涉足很少,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以及带动作用较弱。

 

3、缺乏各类人才。大多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组建的,领导层主要由村干部或者自身素质稍微突出的成员担任,缺乏“产业能人”,包括懂经营管理、懂技术、尤其是能带动产业发展的企业型的产业领军人才。而社员本身甘于满足现状的“小农”意识或“小富即安”的想法也进一步制约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融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自有资金来源于入社农民缴纳的会费,资金实力一般非常有限,由于专业合作社运行存在的不可预见性,融资渠道相当狭窄,各类商业银行一般也不愿意给予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上档次、上规模。

 

5、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发展思路不清晰,内部管理缺少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者有章不依、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甚至有的合作社成立之初就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或者是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 

 

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注,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建议:

 

1.坚持政府扶持与监管相结合。政府要在给予资金、政策、技术、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支持的同时,还要建立政府主导的、以审计机制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监管机制。

 

2.建立外部监管体系。建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监管部门,其他部门紧密配合的外部监管体系,形成各监管部门分工细致、紧密协调、信息沟通、综合监管的监管体系,在法律、税务和经营管理方面对合作社进行指导,帮助合作社搞好经营。

 

3.进行规范化管理。将审计作为外部监管体系的核心,包括定期审计和临时审计。审计结论是享受政策支持、解散或破产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发挥合作社联社的自律功能。外部监管机制是督导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扶持效率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