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标车强制报废年限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4-05-04 点击数:20849
九三学社青岛社员、青岛市市南区政协委员、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高级工程师吕海峰说: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简称计划),全面系统地部署了包括机动车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明确提出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但是,各地采取的黄标车淘汰措施主要是限行和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疏堵结合,促进黄标车的淘汰。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重型柴油黄标货车为例,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要在2015年前淘汰,部分需要提前5年报废。一方面,这部分黄标车可以自由参加车辆的审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后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条件。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又出台了禁行管理措施,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这两项法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之间的矛盾,部分地区在执行禁行措施的时候还引起了一定社会的矛盾。此外,各地政府在执行禁行过程中,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才能确保禁行措施的落实到位,否则,禁行也只是一个表面文章,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不到好的效果。
为贯彻落实《计划》的有关内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文件,进一步加大对黄标车的淘汰力度,部分省市甚至将黄标车淘汰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相应大幅增长,给城市空气质量带来巨大的压力,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呼吸健康的关键。
为此建议:
1.黄标车由于出厂时间较长,工艺技术落后,燃油消耗和维修成本都相对较高,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大,为保证国务院《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行政成本的投入,建议从国家层面上,结合黄标车的分布状况,合理提出淘汰的进程,并结合淘汰进程,研究修改黄标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从根本上确立黄标车淘汰报废的进程,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2.参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出台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进行补助,引导车主提前进行淘汰。
3.对未按期报废的黄标车,加大道路执法监管,对黄标车上路行驶就可以按照《道交法》进行处罚,提高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