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入市过程中应同步建立防腐体系

发布日期:2014-05-04   点击数:21127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段超说: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越来越成为炙手可热的资源,然而同步升温的还有村官腐败升级问题。在村官的腐败案中,与农村土地相关的案件成为贪腐重点,呈现出手段多样、窝案增多、数额攀升等特点,较为典型的就是去年查处的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村委原主任周伟思,仅受贿一项就高达5000余万元。在与土地相关的贪腐行为中,常用的手段是截留、克扣、套取、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以及通过为他人提供利用土地便利收取贿赂等。

 

之所以出现“小村官大腐败”的现象,与村民自治大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形骸化、对权力运行和项目监管以及财务监督、审计制度不完善、反腐教育缺失等不无关系,以致于出现“乡镇监督太远,群众监督太软,相互监督没谱”的局面。在此环境下,部分村官或独揽大权或结成利益联盟,坐地生财、借地发财、靠地敛财,集体土地已成其最简便、来钱最快的牟利工具。当下,党和政府决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进行流转,包括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在此背景下,不仅必然带来农村土地尤其是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升值,也会引致部分村官及其他社会主体对农村土地利益新的聚焦。因此,与推进该项改革同步建立防腐体系,对预防农民应享有的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免受腐败侵害、确保改革实效,均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为此建议:

 

1.开展针对村官的反腐警示专项教育活动,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2.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村官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等制度,将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的同时,也把村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建立项目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相结合的财务监督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选举产生的村民财务理财监督小组全程参与;

 

4.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一方面加大查办惩处力度,以案慑人,另一方面可以探讨建立重大土地流转项目介入监督、随机抽查巡视或者重点村联系点制度,进行贪腐预防,再一方面设立涉农反腐举报窗口,畅通村民反映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