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4-05-04 点击数:21231
烟台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烟台市委副主委于党辰说:
近些年来,全国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呈频发多发状态,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由于绝大多数涉事单位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政府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灾后赔偿工作往往最终由政府承担。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我国部分省、市已经有初步探索,但从全国实施情况来看,还未大规模推广。原因如下:
1、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在推行过程中阻力重重,推广工作只能依靠政策的引导、宣传的说教,难以形成广泛的市场覆盖规模。
2、场所业主投保意愿不高。大多数业主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抱有侥幸心理,极力排斥、逃避和拒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政府救济容易产生“慈善风险”。在历次社会重大事故中,政府往往最终承担“重大事故的救火队员”和“重大损失的最终埋单者”角色,于是人们形成了普遍的思维定式“万事靠政府”,但是这种由于政府救济产生的“慈善风险”在满足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4、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GDP考核的指挥棒下,地方政府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缺乏相关经费优惠、财政补贴政策,不能有效引导、激励业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市场培育困难。
5、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费低,赔偿高,导致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类似于巨灾保险,其发生概率低,但是一旦发生,其损失较大。一般小型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因此面临偿付能力危机,即使是大保险公司也会影响其自身经营。
关于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1、加大政策支持。在深入调研的基层上,尽早制定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法规。在当前尚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性规定,制定推广实施方案,给予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活动的投保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提高企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2、引入保险中介机构辅助。为解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因风险大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投保费率不统一等问题,应选择由保险中介机构及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模式,化解由单一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