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时代,最容易忽略的六大维权细节

发布日期:2017-05-11   点击数:21020

央视“3.15”晚会不知不觉已经持续了27个年头,晚会一直坚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揭露一些行业存在的潜规则和消费市场中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消费者对“3.15”晚会曝光的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大家维权意识之强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之呼声愈发高涨。“3.15”晚会只是一个媒介,现如今有许多的方式方法可以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不再是“弱势群体”。3.15维权时代,消费者会因为自身原因忽视某些细节问题,下面就消费者在维权中最易忽略的六方面细节给大家逐一介绍。

一、忽视索要发票凭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有获得所消费事项相关发票凭证的权利,十元以上的消费商家应主动开具,十元以下的消费只要消费者要求,商家也必须开具。发票是购物的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意识和习惯,仅凭购物小票,没有发票的“无证据诉讼”在法庭上屡见不鲜,而这样的情况,往往消费者都维权无果。因此,消费者在付款结账时,要主动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同时,产品保修卡、信誉卡、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证,是证明产品质量、产品交易最有力的证据,千万不可小觑。

二、忽视商品标价规范。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应当注意商品的标价是否规范,在购买价格高昂的奢侈品时尤其要注意。根据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商品的价格标签分为三种:红签、蓝签、绿签和黄签。红签用于国家统一价格的商品;蓝签用于国家计划浮动价格的商品;绿签和黄签用于商家自主定价的商品。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根据自己购买产品的种类,注意商品的标签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商品流通环节多样,进货渠道广泛,商品良莠不齐,经销店定价不一,商品差价较大。俗话说的好,货比三家,如果没有提防意识,盲目购买商品很可能吃亏。

三、习惯大额现金支付。现金作为传统的支付手段,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出现诸多隐患。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极易造成钱物不符,消费不实,贪污腐败之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一千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或转账等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在交易中,现金支付没有支付凭证,如果遇到不良商家,一口咬定没有付款,那么消费者将处于被动地位,无力取证。全国两会期间,“无现金社会”引发代表委员热议。纸质货币向电子货币的演变趋势日益明显。因此,作为消费者,使用转账支付,可以更有效的明确消费向对方,更有利的保障消费权益。

四、过于信任直邮商品。电商的快速发展,海外商品受到诸多消费者的青睐。目前国内跨境电商分为两种模式,保税备货模式和跨境直邮模式。调查显示,消费者更加信任海外商品直邮到家。然而,直邮的商品就一定是令人安心的吗?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又有什么区别呢?在保税备货模式下,海外进口产品在进入国内保税仓时,需提供原产地证书,并通过海关和国检的一系列检查和备案。直邮模式则不需要原产地证书。因此,在选择海外商品的同时,消费者要多方考察产品来源,在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海外产品中,选择真正值得消费的商品。

五、无法适用“三包”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别和时间选择退货、换货、修理,即“三包”。但是有几类情况,一般是不能适用“三包”的,第一类是商品因为消费者保管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第二类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商品标明“处理品”的;第三类是无发票或无信誉卡的商品;其四类是消费者取得发票、信誉卡之后进行了私自改动的;第五类是消费者持有的商品发票、保修卡与商品本身不相符的;第六类是消费者提出的时限超过了商品“三包”期限的;第七类是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过自行修理或人为损坏的;第八类是商品的瑕疵非质量问题或在产品标准允许误差内的。

六、忽视诉讼时效问题。消费者在进行“三包”维权的同时,也应注意诉讼维权时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由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将会因错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即丧失公权力的保护。

以上问题只是我们日常生活消费中可能会遇到的一部分。伴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掌握作为消费者维权的知识和方法。我们有理由相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会不断提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的消费秩序也会更加稳定。

(作者:韩毅 系山东省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会 研究员,九三学社山东省财经委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