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推动我省智慧港口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7-28   点击数:22193

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提出了智慧港口的工作目标和内容。我省应统筹省内港口资源,做好规范引导及标准制定工作,紧跟国家政策,协调重点港口企业争取国家级“智慧港口试点”立项,推动省内智慧港口建设,带动省域经济发展。

一、我省智慧港口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是港航大省,但在港口发展中也面临着激烈的区域竞争。如何不断提高港口建设、监管水平,提高港航物流效率和产业链服务能力,始终是我省港航业发展面临的严峻课题。当前,突破发展智慧港口,将为我省港航业创造新优势,否则,将很可能在智慧港口建设中落伍。当前,我省智慧港口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高,缺少政策引导

国家层面上,智慧港口建设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在“一带一路”“互联网+”“四个交通”等国家战略中多有阐述,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政策。《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推进智慧港口示范应用,实现港口服务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提高港口物流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并明确将新一代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和E航海示范工程列入4项示范性建设工程之中。

省级层面上,多个沿海省市已经出台了智慧港口建设相关政策及规划等,例如浙江省出台《浙江智慧港航顶层设计》,珠海市政府通过《珠海港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大连市通过了《大连市智慧港口建设体系规划》、连云港市通过了《连云港智慧港口信息化发展规划》等。这些相关政策大大加快了智慧港口的建设进程。

但我省对智慧港口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没有提升到应有高度,对其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特别是在相关政策制定、引导方面还存在缺位。这必然导致我省智慧港口建设目标不明确、动力不足、发展缓慢。

2. 分散建设,缺乏统筹安排

智慧港口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考虑省内各港口企业、行业参与企业的业务特点、信息系统建设状况以及其他政府参与主体的条块化管理特点,需要统筹安排建设阶段、建设内容。

目前,我省各地的智慧港口建设还在各自探索,各港航业参与主体,船公司、船舶代理、海关、货主、码头、外轮理货、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局等单位,都有着自己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并在逐步扩充建设。从总体上,全省智慧港口建设未体现出国家倡导的信息化统筹建设、分级实施的理念,这也造成不同管理层级、不同参与主体的重复建设,浪费了资源,也不利于政府服务能力提升和港航业产业链的创新。

3.工作不规范,缺少统一标准

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应秉持标准先行的理念。目前,我省各大港口的智慧港口建设主要是在各自港口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对港口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存在应用单位众多、服务对象广泛、参与管理多元化等情况。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设计,出现各港口业务系统接口和应用标准不统一,并缺乏信息共享的机制,形成了数据孤岛,难以满足智慧港口信息服务共享和管理需求等情况,更无法保障未来省内跨区域智慧港口的应用建设,难以形成整体合力。这无形中提高了港航业物流的时间成本与费用成本,不利于发挥最佳效能。

4.没有明确的试点港口

智慧港口建设是一项探索工程,因此进行试点示范,既是发展所需,也是全省推动智慧港口建设的重要手段。我省各大港口的智慧港口建设缺乏试点的省级顶层设计、统一规划。

目前,我省各大港口均已开展智慧港口建设探索,青岛港正加快转型升级,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烟台港与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探索智慧港口实施标准的制定;日照港也抓住一带一路的机遇,全力打造“智慧港口”各应用领域品牌,积极寻求智慧港口的发展之路。但在全省一盘棋的发展模式下,未考虑哪些港口是发展重点,每一港口应重点推进哪些试点应用或试点领域,这不利于全省智慧港口的推广建设及体现山东省在全国区域的智慧港口建设带头引领作用。

二、关于规范和推动我省智慧港口建设的提议

当前,我省应加强对智慧港口建设的研究,树立一盘棋思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标准,全面规范智慧港口建设,积极开展智慧港口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港口资源整合,进而全面提升港口建设、监管水平,提高港航物流效率和产业链服务能力,提升港口总体竞争力。建议:

1.提供政策支持

目前国家层面,智慧港口的建设思路及引导政策正逐步出台,应从全省经济发展及港航产业布局角度统筹规划,制定“智慧港口”发展推进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建设标准。应考虑组织编制山东省“智慧港口”十三五建设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支持,落实各级各单位实施责任。推动各级各单位之间建立建设协调机制,统一建设标准,协调建设发展,实现资源共享。

2.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理清智慧港口发展道路

智慧港口建设应从推动主体、建设主体、参与主体角度统筹考虑。从短期看,智慧港口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但从长期看这项工作会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推动主体应确定为行业主管部门,并明确推动主体的具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现阶段建设主体的确认是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也是建设思路问题,需要尽早明确。从长期考虑,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做好长期管理的运行机制和资源分享机制,这样才能促进“智慧港口”的良性发展。

3.全面强化标准和技术支撑

智慧港口的建设离不开一系列标准的制定及实施,现阶段,重点是要制定“智慧港口”基础性数据标准,包括港航地理信息、港航管理、港航生产活动等数据标准,拟定政府公开数据集规范及相应的数据共享标准。以共性基础标准为重点,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省级智慧港口标准体系,加快智慧港口技术标准国际化。结合具体行业应用领域,制定物流信息平台相关技术标准,推动技术标准的推广及经济价值的体现。

4.积极开展智慧港口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应立足“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着眼更长时期的发展需求,争取在青岛港、烟台港、日照港开展智慧港口试点示范工程。在智慧港口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我省智慧港口建设的相关建设思路、建设机制并推动相关标准体系的优化,实现以点带面,跨越发展。(九三学社山东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