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对两类“事实孤儿”社会救助常态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10-09 点击数:82929
在我国,政策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成年孩子,但社会上存在着很多“事实孤儿”。事实孤儿则指父(母)尚在,但由于父(母)患病、犯罪、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等原因实际上没有抚养他们。政策孤儿和事实孤儿都具备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收入水平低,生存环境差,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跟政策孤儿相比,这些事实孤儿更容易受到忽视,受到的关注程度和帮扶力度明显偏低。特别是下面两种情况下的儿童,因为父母均不能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生存条件极其恶劣,急需改变其生存状况。
①是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户口且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是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有严重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社会关注不高,容易被忽视。
目前政策孤儿的救助标准较高,每人每月870元,基本可以保障生活问题。但事实孤儿不属政策划定的“孤儿”范畴,难以享受现行救济制度的福泽,并且他们有父亲或者母亲,难以引起高度重视。一旦父母或家庭监护抚养缺位时,就可能面临凄惨的命运,与政策孤儿相比,他们反而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与关爱。
(二)生活没有保障,缺乏安全感。
本身家庭经济普遍陷入困顿,爷爷奶奶辈年龄已高,收入有限,再加上自身疾病缠身,自我保障都成问题,如其他亲属(如叔叔、姑妈)的经济状况再不好,家庭负担较重,不能给予他们接济,生活状况愈发低下。因此对这两类儿童来说经济保障的问题尤为突出,同时生活中缺乏安全感,经常处于担心和忧虑的状态中,这些都明显不能满足孤儿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帮扶形式单一,缺乏实质性改善。
仅靠救助和保障生活,并不能彻底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虽然对这两类儿童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救助,如落实低保、新农保等,妇联、团委、工会等部门也针对这些孩子进行了一些帮助,但救助金额有限,且在救助的贫困儿童中,有相当一部分只得到一次性救助,帮扶形式多停留在物质帮扶层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实际困难。
二、帮扶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把这两类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加强专项救助。
正因政策制度的掣肘,这两类孤儿不能进福利院,不能享受国家的相关救助,也不能被收养,而常常让人陷入对他们欲救而不能的困境。父母两个监护人均丧失了监护的能力,那就需要国家出面来为他们担起抚育之责。关怀保护这两类孤儿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有人性化的制度细节设置。目前,安徽省民政厅已公布落实《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完善事实孤儿专项救助的制度建设,是解决事实孤儿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学前教育阶段要免收保育费,每年享受一定金额的教育补助和午餐补助;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并给予一定的助学补助;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市财政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对于这两类儿童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孩子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救治。同时,医疗补助力度,将其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财政承担。
(三)指定由某一部门主要负责,完善部门联动,实现帮扶合力。
要让孤儿不孤单、生活更幸福,需要政府各部门共同联动。但是多部门共同管理,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所以,为提高救助保障效率,建议指定固定的一个政府部门来主要负责,建立相应的考核量化评测体系,把这项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里去。比如民政部门应落实这两类事实孤儿的保障制度,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大病救助制度;卫计委的免费体检制度、教育局的困难学生捐资助学制度及义务教育普及制度、学校的心理咨询制度、妇联系统的春蕾圆梦工程、孤儿助养项目等,都要加大向这两类事实孤儿这一群体的倾斜力度。(社台儿庄支社 代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