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高级经济师、九三学社社员马慧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队伍正迅速扩大。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农民工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使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成为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一个被日益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其主要问题就是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和关注不够。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几年来,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关注程度获得了空前的提高,政府、媒体及社会团体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失业保障
关于失业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下岗。而对工作不稳定农民工的失业问题,则少有人关注。国有企业职工毕竟是城市居民,真到了“揭不开锅”的地步,无论是单位还是街道组织都会伸出援助之手,而且还有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工则不然,失业后,他们在城市里不从属于任何组织,失业对他们来说就是失去了生活的来源。据调查,约有30%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而其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农民工失业后,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是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农民工得不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他们在不少地方不能进入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
二、缺乏医疗保障
大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给其身心带来损害,这种损害会影响其寿命,带来或者诱发某些疾病。此外,由于居住环境差、公共卫生及防疫条件不足,更有可能患上各种疾病,而大部分农民工被排斥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大都因为收入不多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缺失,往往会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损失更是无法补偿。
三、缺乏劳动保障
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这就使得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农民工所干的大多数是苦、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较差,受工伤、职业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常常冒着生命危险,不安全行为大量存在,极易发生事故或职业病。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只占农民工总数的17.5%。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能得到轻微补偿或治疗;发生死亡事故的,或者根据非法的“生死合同”,给其家属一点补偿,或是“私了”。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在患病后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得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治疗费用,这种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无视,往往导致劳资纠纷,甚至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四、劳动报酬低、生活条件差
从劳动报酬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相对较少,由于没有法定的条款规定农民工应该享有何种工资,因而由雇主决定工资而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的现象严重存在。以山东省为例,农民工工资在800元以下的占22.5%,而在这一比例中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却反而高。的在居住条件方面,农民工由于无法享受政府补贴的福利住房,他们通常居住在城市的卫生死角或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房,其居住状况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
1998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走出农村的农民工虽然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仍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外。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规避风险十分必要。现阶段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
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将引发无尽的纠纷,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农民工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促进用工单位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预防并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
三、建立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化解农民工疾病风险
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大病住院而陷入贫困。为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来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制定。所形成的基金会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四、建立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很大,因为有的农民工在城镇工作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拥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有些则刚刚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的流动性很大。因此,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对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实施土地出让换保障
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应该鼓励进入城镇的农民工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换保障,促进其直接参加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平衡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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