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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两级。

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新建、改建、撤并地方组织,应当报中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同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社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条件的地方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同级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组织工作。主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本级常务委员会决定一位副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地方组织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相应职权。

第三十六条 每届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地方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届地方委员会产生新的地方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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