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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社基层组织包括:直属小组、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行政区域,社员三人以上的,可以设立直属小组;社员七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支社委员会;三个支社委员会以上的,可以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新建、改建、撤并,应当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实际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及社章社史,提高综合素质。

(三)鼓励社员做好本职工作,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当地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四)关心社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协调关系,加强团结,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

(五)做好社员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及时收缴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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