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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参政议政部部长王龙然说:

 

高新技术产业是通过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也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产业。做好对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的界定、统计和考核工作,及时反映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在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实际效果,对调整和完善国家科技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统计方法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统计标准不一致,缺乏可比性。自广东省于1989年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高新技术产品调查制度以来,北京、江苏、辽宁、山东等省市相继开展了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目前,各省市在依据1997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共9大领域58大类327小类做为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又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了部分产品纳入到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由于对高新技术的理解不同,各省、市的产业特点不同以及出于对统计数字的需求等原因,各省、市的统计标准缺乏可比性,省市之间无法有效地进行比较,统计结果没有横向可比性,因而也就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质疑。

 

2.统计方法不完善,存在少计和多计的现象。我国以产品为基础对产业进行统计的方法,关注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完整,而忽视了产业内部产品的变化,这种分类方法是客观的笼统的,它们依据的数据是综合性的,使一些明显不属于高新技术范畴的产品也包括在高新技术产业之内,一些高新技术的产品由于所在产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而被排除在外,这种多计和漏计的情况在产业统计中各占多少比重难以分割清楚。因此,各省市的产业统计方法既可能高估也可能低估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这也是造成省、市之间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普遍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3.统计对象与统计方法之间存在着不协调,造成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工作的被动。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要求统计对象必须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导产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而且企业代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分类要求。但目前企业的情况十分复杂,在被动接受统计的情况下,企业与统计之间出现不协调难以避免。有的企业通过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高新技术产品达到了较大规模,但企业原属行业仍为传统行业,企业名称和统计代码未做相应调整,无法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有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但出于企业贷款、出口、上市和对外形象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将这部分产品所关联的资产、名称、企业代码分离出来,也无法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对企业来说,因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比贷款、出口、上市和对外形象等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利益少,因而配合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就差。

 

4.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与地方推动发展高新技术工作不同步。表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不一定能够纳入统计范围;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产品科技含量、科技装备有的明显比传统产业低;高新技术统计考核工作与政策支持、项目争取联系不够紧密等,使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推动工作的时效性受到影响,因而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工作做进一步的完善,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调整机制。针对高新技术日新月异、发展迅猛的特点,建议统一制定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调整办法,在继续采用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方法的前提下,由科技、统计部门牵头,成立专家论证组,吸纳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每年对我国纳入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增减调整,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增加透明度和社会认同感。这种动态的调整符合高新技术发展吐故纳新的特点,体现我国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最新成果,可以更好地发挥统计考核工作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督促作用。

 

2.切实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工作的实际问题。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同步问题,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纳入统计范围,主导产品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才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是政策、项目支持与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不协调的问题。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结果应该作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落实科技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引导国家、省、市、县四级科研资金和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资金投向能够反映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成果的企业和项目之中,更好地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三是解决企业因结构调整、贷款、出口、上市等因素,造成高新技术产品无法纳入统计范围的问题,企业不可能因为党委、政府的统计考核而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组织结构,进而在贷款、出口、上市等方面改变自己资产的完整性和对外的一致性,统计部门应主动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方法,把确属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纳入统计范围,以更加准确、全面地体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减少争议,解决统计考核中的高估或低估的问题。

 

3.实行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为主,产品统计为辅的统计考核方法。与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相比,产品统计更加具体、准确,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科技主管部门为主,统计部门配合,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考核,把高新技术产品种类(数量)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做为统计考核指标,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政府更有针对性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因此,建议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工作,同时加大对高新技术相关统计考核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高新技术相关统计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使其适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

 

4.进一步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统计工作。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除了能反映我国跟踪世界高新技术发展前沿的实际情况外,还能进一步明确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指导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结构调整。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比较符合国际规范,能够反映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我国开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工作,在统计标准、口径、范围、数据方面,具有较强的横向可比性。对当前实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是十分有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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