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协委员、菏泽市司法局副局长、九三学社菏泽市委主委侯婕说: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自法律援助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发展现状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经费不足,队伍网络不健全,制度机制不完善,机构建设不规范,领导重视不够,社会了解不足,公众知晓率低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期盼和社会需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的服务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组织网络。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委员会,由省、市、县(区)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法律援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乡、镇(办事处),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员2——3人,站长由司法所长兼任;行政村(居),设法律援助联系点,调解委员会主任或首席人民调解员兼任联络员;省、市、县三级的工、青、妇、残、老、劳、民、信、军等部门挂牌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发展1—2名法律援助联络员。
2、规范机构队伍。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对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使其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责。按照省级机构15-20人,市级机构5—8人,县(区)机构3—5人的标准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加强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为骨干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人民调解员和工、青、妇等队伍中,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培训考核,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3、推行援前调解机制。更新法律援助理念,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对困难群众的涉法纠纷,首先进行调解,争取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减轻群众诉累,维护社会和谐。
4、健全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按照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全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行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跟综、回访、奖惩及工作问责等制度,强化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5、建立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人民法院与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经审批同意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已经接受法院司法救助的困难群众,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6、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完善工作衔接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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