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滨州市委秘书长王大生说:
2010年入夏以来的高温肆虐,全国因高温死亡事件频频发生。7月30日至8月1日,济南8人因高温中暑抢救无效离世。一个小小的只有三百七十万人口的滨州市,仅7月31日一天,因中暑而死亡的人数就达到了十几人。有人说上述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落后;另一方面是因现有规定执行不足,高温停工规定均无强制效力等方面等,都是造成高温中暑死亡频发的直接原因。
谁该为“高温死亡”负责呢?难道真的是法律么?人们不禁要问,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落后,工人的劳动安全就必然得不到保障么?工人就可以“高温死”么?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企业把“高温死亡”的责任,推给法制规定的不健全,是逃避处罚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人起码不是真共产党员。如尽管《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落后,可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了规定,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然而,有关执法部门却把《劳动法》束之高阁,没有或根本就不去对高温期间的劳动条件进行依法检查。如果济南、滨州等地的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劳动法》来有效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他们那儿的“高温死”还会这么频频发生吗?全国不也是这样么?
再如,2007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建设部门也相继出台高温停工的规定,假如济南、滨州及全国各地的卫生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卫生条件,济南和滨州的“高温死”也不会发生,假如济南和滨州等各地的建设部门认真执行高温停工的规定,“高温死”也不会这么多发生。可惜的是,尽管保障工人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多多,真正被认真执行的却很少,甚至是没有;名义上保护工人的相关部门多多,而真正关心工人权益的部门却很少。济南、滨州是这样,全国大多也如此。又如此时的各级工会干什么去了,高温来时没见去检查,高温肆虐时没见去督导,人在高温死亡后也没见主动去帮助维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高温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固然是必须改变的,它可以大大的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和使得更加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和单位企业以及他们的各级领导,确实把职工的生命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来考虑,它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命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大事了。我们再也不要,年年高温、年年死、年年祭、年年议、年年急了。工人和农民依然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高温天气和高温环境工作的时候更是如此,他们没有活缺少保障,特别的需要政府单位和企业给与关心和保护。
为此建议:一是新的有关规定制度没有出台之前,应加大对原有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和执行检查;二是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关注高温死的社会影响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尽快考虑高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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