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高级农艺师、九三学社社员姜玉兰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将行政处罚权在行政机关之间重新配置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执行精简了执法机构,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管理效能,明确了执法责任,充实了基层力量,提高了执法水平,避免了交叉执法。但是,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是我国特殊国情之下的产物,没有现成的域外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且已经实施14年,但这一制度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法律,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的试点和推行都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人为因素不同,地方在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不同表现,这是国务院在确立该制度时无法预期和控制的,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存在一直伴随合法性的争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统一立法已成当务之急。建议注重四个方面:
一是修正组织法。增加“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对口工作具有领导或业务指导权”相关内容。
二是修正行政行为法。在行政复议法中增加: “上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内容。
三是修正单行法律。逐步改变部门立法倾向,在立法工作中要改变每立一部法就为地方政府指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而是表述为“地方政府指定所属部门负责……”的形式。
四是尽快出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条例》,各地取缔专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而制定统一的规范性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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