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与劳动监察时效相同,统一为两年。缘由: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原来的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为一年后,大量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案件仍然大量存在,仲裁时效显得依旧短暂。
二、民诉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时效都是两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却是一年,没有道理。
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隶属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由于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时效不同,使他们在处理养老保险案件中面对一系列的尴尬。比如,超过1年的养老保险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而劳动监察却受理;超过两年时效的劳动报酬争议,劳动监察不再受理而劳动仲裁却受理,使人们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再比如,因养老保险争议案件,劳动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并且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在某个阶段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足可以证明案件已超过仲裁时效并被采信后,劳动者只好到劳动监察投诉。虽然此时没有超过监察时效,但是,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而不再受理。如果劳动监察不立案处理,劳动者将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否则,用人单位同样会将以超越职权提起行政复议湖诉讼。
因此,建议劳动仲裁的时效应与劳动监察时效相同,一律规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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