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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司法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2-16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九三学社烟台社员张润春说: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几十年来,通过开展司法救助,使许多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作用的发挥。

 

一、救助方式仍然单一。从当前的司法救助实践看,尽管实施救助的对象有所扩大,但救助方式仍限于经济救助。

 

二、救助经费难以保障。缺乏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救助经费的持续性,既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也很难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持久开展。

 

三、救助工作分散实施。由于没有统一的领导管理机构,各政法部门分头实施司法救助,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影响了司法救助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四、救助的主体、标准、范围等等不统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城市,甚至同一法院法官对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的理解差异,均导致当事人申请救助是否采纳结果不同。在救助标准的确定上也存在地区差异的问题。

 

五、救助工作不规范。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的范围,使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也适用了司法救助,而那些应当享受司法救助的群体却享受不到司法救助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甚至存在人为因素导致司法救助走形变样的问题。

 

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一、设立好三个层次的管理层级。第一层级是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这是司法救助工作的决策层,具体成员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组成。第二层级是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这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管理层,主要职责是执行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策,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第三层级是设立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这是司法救助工作的操作层,负责司法救助的申请、初审、报批等工作。

 

二、畅通司法救助基金来源的两个渠道。按照“开放式”的基金形式,建立起“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司法救助基金。一个来源是财政拨款。这是基金来源的基本渠道。按照一定的数字要求,将其列入财政预算范畴,按时足额拨付。另一个是社会各界捐款。各级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积极拓宽基金的筹集渠道,通过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扩大基金总量。

 

三、出台具体操作规范。一个是在救助程序的设计上,既要坚持“合理分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又要坚持“高效便捷、相互配合”的原则,方便群众,易于操作。对经济救助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各个环节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厚此薄彼;又要坚持“区别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二是在救助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上。既要主动加强内部的管理监督,又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把每一笔救助金用到最需要的群众身上,发挥司法救助的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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