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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基层民主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5-12

日照市监察局副局长、调研员、九三学社日照市委主委董全宏说:

 

基层民主,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然而在实践当中,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基层民主最容易被践踏,群众的呼声最容易被掩盖。中央的初衷是良好的,可到了地方,执行起来就走了样。例如征地:地方政府是征地的主体,在近些年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价差带来的收益。对于这种已经享受多年的“既得利益”,地方政府在改革中不会心甘情愿地放弃。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让制度来保证政府工作的有序运行。只有制度犹如一台完美运行的机器,我们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民主选举,保障基层民主的权利。从权为民所授的根本出发点看,民主选举是落实民主最直接、最核心的权利保障,是提供权力运行的基础。民主必须落实到选举上,通过大多数人选择最能够表达他们意愿和利益的代表,然后通过这些真正选举产生代表和代议机构去行使监督行政、司法等机构的职权,这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来之意。一个社会民主的国家,不能去限制选民的选择自由。民主的原则是人人平等,而选举中的“一人一票”正是这种民主原则的体现。

 

2、应该有公开罢免的程序。现在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是铺天盖地对政府的不满,对应到基层,就是广大的村民对其村委的不满。你翻翻网络,看看论坛,铺天盖地都是对基层政府侵权的不满。我们应该正视现状,找出一条建设我们自己和谐家园的方法。目前,仅仅采用党员联名和上级主持召开支部会是不行的。经过这么多年的沉淀,既得利益者已形成群体,现在村的党员多数已被拉拢成派,“上级”也早已和“下边”达成默契,可以说,许多村委的腐败已烂到骨髓。所以,应该有公开罢免村书记的程序,也就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有话语权,从而体现真正完全的民主。

 

3、确立直选的正当性。选民直选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选民直选村官,恰恰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按宪法人民主权和主权在民的精神,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直选更显示出更高的民主性和正当性,是一种民主的进步。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裹足不前,长期等待观望。早已到了迫切公推直选的时期,只需要政府从政治上和法律上保证其合法性、可操作性。

 

4、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随着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消失,一些村居或街道居委会组织代表参政议政,虽说其目的在于反映社情民意,但绝大多数已经流于形式,只是设置了代表活动室,定期组织代表参加活动而已。要逐步使人大代表职业化,改变现在政府官员中人大代表所占比例偏多的现象。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只有在各个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协调和保障,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时候,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来。

 

5、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公开透明,有较大的差额比例,选民在选举前与候选人能够见面。把真正代表民意,由群众酝酿推举,有参政能力和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呼声与利益的人选上来。候选人不该由单位或组织确定,这种事先确定的候选人往往缺乏群众的了解和认知基础。没有对话交流和沟通,候选人就不了解选民的意愿和要求,这种选民与代表脱节的现象,没有代表自己真正的选民,选民也找不到自己的“代表”。由选举委员会甚至其他组织机构介绍代表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了解甚少,更谈不上向候选人提出和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6、向农民宣传维权的基本知识。不让弱势群体成为待宰的羔羊,给他们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国农民维权网做出了榜样,这些正义的律师们把自己的经验做法教给农民,让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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