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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房资格审核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5-12

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社员 君凡说:

 

“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将建设3600万套,越来越多的保障房开工建设,解决了低收入人群“住有所居”的问题。我国多数地方的保障房申请主要遵循“三审两公示”程序,即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需经过基层、相关部门等的审查和公示。按照规定保障房分配资格需由金融、社保、财税、车管、民政、住建等多个部门审核。

 

然而,近年来,少数地方分配环节出现了虚假申报、骗购骗租、转租转售等现象,保障房分配资格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现象。一是部门间信息割裂,沟通不畅,甚至监管走过场,疏于监管,主观不作为,纵容了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由于诚信体系还未建立,尤其是金融部门没有与住保部门联网,申请者的金融资产无法核实,比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借出款等。三是全国的住房信息没有联网,申请者外地的房产和资产一样无法查询获悉,完全依赖于他们自身的诚信申报。加上住房保障方面的立法还未出台,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惩戒措施还有待明细加强。

 

保障房建设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利器”,其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出了其在供应结构中的地位。随着各地保障房建设如火如荼,全社会对住房保障相关制度设计以及如何实行公平公正分配高度关注。影响中国保障房建设的难题,关键在于如何将政策力量和制度力量以及高度的全局意识、责任感凝聚成合力,完善制度,真正做到保障到位,最终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长期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仍以政府文件、政府政策形式发布,至今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低收入者的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使得低收入者住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工程中的责任,又要规范保障房分配、运营、流转环节中存在的种种混乱局面。尤其要加大对虚假申报、骗购骗租、转租转售、闲置浪费保障房等行为的惩罚力度,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突出“公示”的有效性。地方政府部门和媒体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时,应增加信息透明度,公布保障房申请人的职务、收入、家庭资产等详细内容,在全社会形成一张广泛的监督网,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是审核机关要认真履职。杜绝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进入保障房分配领域,这就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审核准确性、公开性和对审核权的监督。

 

四是建立第三方资格审核机构。为保障房的审核、分配建立“防火墙”,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增强审核把关的公平性,从根本上防范“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目前我国已出台惩处标准的城市,最严厉的规定只是处以5000元的罚款,以及3年内不准申请保障。今后,对骗购、骗租行为“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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