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以江,九三学社社员,法学学士学位,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聊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首届”十佳律师。 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出生于东昌府区的一个偏远农村,1989年方才第一次走出聊城踏进省城济南,求学、就业、下岗、再创业,几十年一路走来,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失败与成功都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息息相关。在许多大大小小的场合,我无数次由衷地对身边人说,当今的中国,是有史以来中国最好的历史发展阶段,无论政治文明程度、经济发展高度乃至民生幸福指数,都是最高水平时期。能有今天的发展成就和幸福生活,要感谢改革开放政策,要感恩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每一个奋斗者都是四十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受益者和创造者。 在这里,作为一名普通的民主党派人士,我汇报一下自己这些年在某些人生节点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点滴体会和感悟,以回赠、致敬这个伟大的改革开放的时代。 一、改革开放打通了社会阶层的上升通道,为追梦人圆梦提供了平台和动力 成为一名铁肩担道义的中国律师,是我少年时的梦想。由于家庭条件限制,虽然中考成绩全镇第一名,虽然明知中专学校教育不可能选择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我依然听从了老人的早就业早挣钱养家的务实劝告,成了一名财经类学校的中专生。 但改革开放的时代为有抱负的人提供了自学成才的高等教育机会。参加工作后的三年时间里,我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法律专科文凭,又过了四年,我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取得了自考的法律本科毕业证书,并考取山东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从而为实现律师梦完成了知识储备等前提条件。 为了实现律师梦,开启自主沉浮的新生活,我毅然辞去某房地产公司中层领导职务,于1999年首次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聊城市第一名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证,从此踏上一条艰辛探索的人生转型之路。天道酬勤!经过十几年的拼搏进取,在律师界开辟了一片新天地。 回首来时路,我要感恩生活,感恩社会,感谢这个知识改变命运的伟大时代,感谢海阔凭鱼跃天高任尔飞的改革开放大环境。 二、要做一名好律师,必须先做一个好人,这是时代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人的基本要求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对法律的浓厚兴趣,让我在枯燥的法海中找到了真实的快乐;对法律终极价值的执着追求,让我积极投身于律师职业,深刻见证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虽历经风雨而无怨无悔。 时代呼唤法治,呼唤公平正义!在办理个案时,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时常听到这种呼唤和期盼,匡扶正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便从心底油然而生,这种感觉一直在潜移默化地提升自己对律师工作的事业性认知。 但,困扰律师且让很多律师难以形成职业荣誉感的问题却挥之不去:长期以来,社会上对律师这个职业群体褒贬不一,争议很大。这种现象的成因非常复杂。但有一点已成共识:每个律师的言行对职业群体的美誉度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一直秉持这样的理念:先做人再做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职业荣誉,创造正能量,传递正能量。 2014年我市某公司启动了一宗标的额达一亿两千万的企业并购大案。在经济欠发达的聊城,诉讼额如此之大,是很少见的,其标竿意义不言而喻。有一位资深律师常年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本案事关企业生存,公司决定另外聘请一位律师代理本案。当然,条件很苛刻:综合能力、法律素养必须在聊城律师界有口皆碑。得到消息的律师摩拳擦掌。任何一位律师都非常渴望代理本案,从而为自己的律师事业再上一层楼奠定基础。 作为众多竞争者之一,通过与公司高层的几次详谈,我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很快定下来由我代理本案。在没有签订正式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我就开始着手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然而,意想不到的情况突然出现了。 该公司的一名股东突然改变主意,反对打这个官司。而这个股东的地位非同小可:作为证据的所有合同,均是以他个人名义与被告签订,他是本案的原告。他如果不同意打这个官司,原定诉讼方案无法启动! 案子面临搁浅,也就意味着我这单律师业务极可能不复存在,前期的一切努力与付出即将付之东流! 公司的主要决策者更是心急如焚,决定启动新方案:以公司作原告起诉。如果我同意新方案的话,这单律师业务失而复得,作为代理律师,名利双收。 但是,为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我毫无保留地向公司高层提出了新方案的法律风险所在!当时想法很纯粹:与委托人超亿元的巨大利益比起来,自己的名利算不了什么,公司不起诉,我只是少代理一个案子,尽管这个案子意义很大、分量很重! 公司董事长万万没想到我会提出反对意见,他多次与我沟通,力图说服我改变观点,并且希望从我这里得到一个没有风险的结论。董事长对我说,杨律师,我又咨询了几个律师,他们都说新方案没风险,就是你说风险大,你又是我最信任、最器重的律师,你让我很矛盾。言外之意,我的代理律师地位岌岌可危! 我开诚布公对他说,我很珍视这次机会,但是作为代理律师,要有责任感,不能隐瞒个人的真实观点;所提风险意见,也是未雨绸缪,站在被告抗辩的角度来审视新方案,我不能只报喜不报忧。 最终,公司还是以新方案起诉至省高院。出乎我意料的是,公司没把我换下来,而是正式签约由我作代理律师。 在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我之前的风险提示一一应验,单是立案环节就历经波折。后来,有人告诉我,公司之所以最终决定聘请我,就是基于我的坦诚:能全面分析大势而不讳言风险,敢于全方位阐述意见而不盲目乐观,不以个人的利害得失作为言行的出发点。 我一直认为:如果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那就不是一个好人;如果为了承揽律师业务而口是心非,那就不是一个好律师。如果一定要为塑造诚信而付出代价的话,少收些案子,少收些律师费也无所谓。毕竟,我们收获了良心的安宁。 三、精通法律,业务娴熟,是律师得到广泛认可的保障,也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勇立潮头的必备因素 聊城是一个三线城市,受经济总量等原因的限制,律师在业务分工上不是很明确。我的业务范围较广泛,在刑事辩护、经济案件诉讼代理、公司业务、房地产专项事务以及非诉讼等业务领域都进行了深入研究,独立办理了一大批在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并为多家企事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无论办理何种案件,我所秉持的座右铭是:“开口添正气,下笔减冤情”!不挑词架讼,不颠倒是非,崇尚维护制度文明。在法庭上,以逻辑严谨的雄辩,申明法理与事实,通过精深的专业知识,为裁判者正确判断产生正面影响。 2012年,张某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面临重罪重判。我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特别是在工商局调取张某所任职公司的登记备案材料,发现了本案一个关键性节点问题:张某是国有供电公司的正式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但他作案时,所任职的公司已经改制为全体职工持股的民营企业,股东全是自然人,没有一点国家出资,张某虽然是受供电公司委派,在该民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我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检察院指控的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而构成一个轻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两者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在量刑上轻得多,如被定性为前者,数罪并罚,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我的辩护意见成立,量刑要轻得多。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出了两点法律意见:一、张某不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定性错误;二、本案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侦查本案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办案程序错误。并且多次致函致电给办案人员,请他们能重视以上法律意见。但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认为,本案已经多次研究,案件定性没问题。 在法院审理阶段,围绕罪名定性,控辩双方举证据、引法典、讲法理,激烈交锋。作为辩护人,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并提供了多份庭前收集的证据,辩护意见引起法院高度重视。由于事关操作不规范的国企改制,案情复杂,定性意见分歧太大,经法院审委会提议,将案件上报至中级法院,后者出于谨慎,又将案情呈报至山东省高院,省高院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征询意见。 历经漫长的等待,两次延期审理后,我的轻罪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信,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没有抗诉,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我所经办的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三起;对多名被告人的罪名辩护意见,被法院判决采信,从而被以轻罪判刑;许多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罚当其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经常被人不理解,常常受到责难。“怎么为坏人说话,为贪官讲情” ?但作为职业律师,依法收取律师费并不等同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我们的天职就是维护制度文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辩护律师没有高深的法律素养,没有执着的敬业精神,不能为身陷囹圄的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不能对公权力予以依法制衡的话,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在私权利面临风险时,不知如何救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就缺少了一个专业的监督力量,这也是国家在顶层设计时建立律师制度的重要考量之一。 四、律师应当一身正气,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情怀,不能改革开放洪流中迷失方向 执业十几年来,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现了零投诉,竭尽全力一身正气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17年被聊城市律师协会聘任为惩诫委员会副主任。 2004年,广西人王某华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聊城公安机关抓捕。作为一起有影响的大案,当时,一些主流媒体都对案件的侦破和抓捕做了大篇幅报道,此案似乎已经板上定钉。作为案件的辩护人,压力可想而知。 我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件材料,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王某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决定作无罪辩护。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与王某华进行合同交易的另一方是聊城本地的公司,这家公司的老板一口咬定王某华是骗子,却从不反省自己的公司销售了几百万元的假货,已经有错在先,自身才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当得知我是王某华的辩护律师后,这位老板对我软硬兼施。先是请熟人邀我出来吃饭没成功,就亲自跑到我的办公室送来他收集的所谓证据,大谈特谈大家都是聊城人不能替外地人办事等等。后来又多次打电话诱之以利,声称只要我退出本案,可以支付双倍律师费的补偿。最后见我不买账,就提出了要胁:和为贵,大家谁也别找不痛快。 我的态度始终未变:如果当事双方都同意调解经济纠纷的话,我乐观其成,可以为双方传话,达成共赢结局;如果经济纠纷不能调解,我唯一的选择就是依法为王某华辩护,尽管他是素昧平生的外地人。 从公安侦查阶段介入,到中院一审判处七年徒刑,再到省高院发回重审,在看守所被羁押1133天后,王某华终获自由。三年多的时间里,一路走来,在匡扶正义的道路上留下了自己深深的脚印!凭借对法律的忠诚和执著,在本案中实现了法律人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维护公平与正义。 重获天日的王某华多次来信致谢。他写道:我是不幸的,蒙冤受屈三年多,公司黄了,事业归零了;我又是幸运的,在聊城遇到了一个精通法律、一身正气的律师,我永远忘不了杨律师在法律上给我的帮助,在精神上给我的支持,三年多的时间里你无数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我,用南非伟人曼德拉的故事开导我,给我买书,买衣服,我会一辈子珍惜这段患难深情。 恪守律师执业操守,不为势所迫,不为利所诱,此话说易做到难。当聊城老板说多出钱让我退出辩护时,我想到的是,如果我接受你一分钱,你转过身来,就会骂我这个律师没人格;当要胁说和为贵时,我也担心,会不会将自己和家人陷入时时刻刻被报复的风险中。但是,我最终战胜了人性弱点,无私无畏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并以悲悯之心给辩护对象送去了人文关怀。 2012年,北京的一位委托人赠送给我一面锦旗,上书“人民的好律师 ,法律的捍卫者”。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人就是我们律师的衣食父母,自己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情,却让他们发自内心地感慨、感恩。这些客户真好! 五、一名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成长起来的优秀的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和谐,投身公益事业 “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市一些受害群众到我的律师工作室咨询,很多人情绪亢奋,欲采取冲击经销商,以及到政府机关示威等过激方式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一边从法律角度为群众分析,列出来多种正当合法的维权渠道,一边极力劝说大家保持克制,要相信政府不会无所作为,闹事维权的方式不可取。 当时有个女同志很不友好地说,你是律师,干么吆喝么,都上访,都找政府把事解决了,你们律师还挣谁的钱!俺明天就到政府挂条幅去!此话一出,同来的咨询者七嘴八舌,应和声一片。 我耐心的给大家做释法说理工作:如果大家相信法律,只是不相信我这个律师的动机,那好,不但今天的咨询费一分不收,而且不论大家通过打官司维权,还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维权,我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不收一分钱;但需要告诉大家的是,现在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涉法涉诉的问题,最终还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大家不要迷信上访,不要走弯路! 这些人最终听从了我的法律意见,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一场潜在风波随之化为无形。 热心公益事业,扶危济困是每个公民的道德义务。多年来,我坚持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认真出色地办理了多起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多次应邀在电台和报社从事义务普法宣传活动。 当然,这都是些凡人小事。无论何时,为了公益事业,我会尽心尽力。 脚踏实地的辛勤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2010年,在聊城市首届十佳律师评选中,我有幸从全市三百多位律师同仁中脱颖而出,通过层层评选,多轮激烈竞争,最终被评为聊城市“首届十佳律师”之一。这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鼓励,激励我立足律师岗位建功立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也是改革开放事业的内在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欣逢盛世,中国律师有了更加广阔的用武之地!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洪流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共和国的法治进程推波助澜,是每个中国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作为一名九三学社社员的光荣梦想。 (九三学社东昌府区委 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 杨以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