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关于对电动车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的建议
   
关于对电动车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山东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淄博市委主委王济众说:

 

电动自行车以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城乡居民的欢迎,逐渐成为常用的代步工具。伴随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报废电池逐年增多。如何有效回收、处理这些废旧电池就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目前,国内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采用铅酸电池作为动力,一组一般是3只或4只,重量约1216公斤。此类铅酸电池的主要成分是铅和硫酸,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早已榜上有名。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污染土壤和水源,对空气环境、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据测算,一组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可造成上万吨水被污染,同样可污染20亩地,毒性残留可达50年之久。而且,铅进入人体后不易被排出体外,会引发人体代谢、生殖及神经等方面的疾病,而人体的铅含量一旦超标,就会导致智力下降、胎儿畸形,易诱发儿童的恶性肿瘤,甚至导致死亡。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废弃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将成为城市新的环境污染源。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目前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处理现状不容乐观。除少部分知名品牌和个别城市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比较规范,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电池在消费者手中完成使用功能后,并没有规范的回收和处理渠道。它们不是被当作废弃物扔掉或者卖掉,就是被非正规的销售及维修店回收,这些电池最终有以下两个流向:大部分被拆开炼铅,含铅酸液被随意倾倒,成为新的污染源;有的废旧电池则在稍加修复后被当作全新电池重新上市,对规范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为此,我们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处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厂商对废旧电池的回收、“以旧换新”行为。我国治理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于2003年颁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也明确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可以通过“产品登记、目录管理”方法,对进入市场的电池进进行统一的产品登记备案,市场产品目录管理,限期登记、严格审批、定期公布、抽查监督,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经营者或不合要求的产品,限制经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本地市场准入资格。切实保证“废旧电池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通过电动自行车经销单位回收,统一交电池生产企业处理;凡购买新电池者必须交回废电池,否则不予出售新电池”,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厂商的行为,减少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

 

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姿态介入废旧电池的回收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废旧电池收集网络。在厂商回收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补贴或其他政策,设立专门的废旧电池回收点,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进行统一回收与管理。同时,加强对废旧电池市场的管理,严厉禁止个人收购废旧电池的行为,打击非法收集站点。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让居民了解、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与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建立群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使广大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再随意丢弃而是自觉把废旧电池交到政府指定的回收地点进行处理。

 

三、政府发挥作用,实现对废旧电池的无公害化处理。废电动车电池90%的构件体都可以回收利用,特别是其中的极板、汇流排、铅柱等含铅物质包括塑料外壳,都极具回收利用价值。一方面,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应严厉打击、取缔各种小冶炼厂、小作坊,通过补贴等方式,科学选址,建设有资质的废旧电池处理点,对收集到的废旧电池进行统一的无公害化处理。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鼓励扶持对从事再生铅等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和利用的企业,从政策法规、典型示范、财税优惠、立项研发等方面给予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回收废电池并进行提炼处理。

 

四、完善废旧电池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健全环保局监督管理队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保证有部门、有机构、有专人去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其次,明确废旧电池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的职责、重点和对象,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监管。

 

五、推广使用新型锂电池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是一种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由于锂离子电池中不含有重金属铬,与铅酸电池相比,大大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此外,锂电池循环使用寿命长,大约是铅酸电池的34倍,并具有大容量、高密度、小巧轻便等特点,其必然是电动自行车国内市场未来发展的主流。只是,锂电池电动自行车价格要比一般电动自行车高出1/3。鉴于此,政府可以借鉴“家电下乡”给予补贴的方式,适时出台对购买锂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和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的政策,推广使用锂电池电动自行车。

 

 

   
« 上一篇:建议对再生水系统规划合理利用
» 下一篇:建议相关部门每月公布一次饮用水指标,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28420734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