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山东省政协委员、菏泽市司法局副局长、九三学社菏泽市委主委侯婕说:

 

农村法治建设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实现农村工作法治化,为全面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它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对照新农村建设形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一)农业立法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业立法滞后、薄弱,《农业法》配套法规跟不上;传统农业立法,注意义务本位,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尽义务多而享有权利少,导致权利与义务失衡;现有农村法律法规层次低,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关系的法规多,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民事关系的法规少;当前,新农村建设主要依靠党和国家政策来推动,尚缺乏系统、稳定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二)农村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村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执法主体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严重滞后,体系不健全,监督无力。

 

(三)农村司法和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打官司难相当普遍;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许多乡镇未建立法律服务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不健全、不独立;农村公证和鉴证机制尚未形成。

 

(四)农村产权制度和农民权利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归属不清,行使主体混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明,农民经济平等权缺乏法律保护,农民财产权屡遭侵害;农民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不平等。

 

(五)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不充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育滞后,法人地位没有真正确立,功能削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三者职权界定不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有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没有群众威信。

 

(六)农村社会文化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呈恶化趋势,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农村各种陈规陋习滋生蔓延,宗族势力和恶势力有所抬头;因计划生育而侵犯公民人身权、住宅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村的“嫉富”思想远未彻底清除。

 

(七)农村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违法;有些农村干部在搞工业开发区时,对土地先用后批或用而不批,甚至卖土地,捞金钱;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置《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于不顾,滥发林木采伐证、矿产开采许可证和排污合格证;农民文化程度和素质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很多,法盲的数量远远超过文盲的数量,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去处理,而不依靠法律来解决;农民了解法律知识途径少,农村普法力度不够,内容不全,经费不足。

 

(八)农村法治研究方面的问题

 

主要存在问题:专门从事农村法治研究的国家机构廖廖无几,全国还没有一本名为“农村法治”、“农村法制”、 “农业经济法”的正式期刊;农村法治研究滞后,研究课题少,甚至无研究经费。

 

二、建议

 

当前,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远目标和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逐步健全涉农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为此,建议如下:

 

(一)加大涉农立法力度,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涉农立法力度,建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内容完整、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操作性强的涉农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加强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涉及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已有的法律如《农业法》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补贴进行规范。

 

(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1)依法维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物权法》中关于土地、财产等新规定,加快农村产权制度化、法律化进程,依法明确农村各类产权关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土地问题,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程,对新形势下土地承包流转问题进行规范。

 

2)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村民自治是集“四个民主”于一体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比较而言,农民的民主选举权落实得较好,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仍有相当程度的缺失。要进一步推动农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

 

3)切实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要积极准备、抓紧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抓紧就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兑现、工伤保险、子女人学、户籍管理等问题,先行制定单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较为全面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

 

(三)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要着力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精兵简政,强化服务,要对农民反映强烈易发多发的问题,及时受理,高效解决。要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

 

(四)推进农村司法改革

 

要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发挥整体执法效能,体现权力制衡并重,建立健全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重点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围绕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司法改革。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针对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农民现实需求,确定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不断增强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和公民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

 

 

 

   
« 上一篇:高校实验室污染问题应引起重视
» 下一篇:关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的建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28422026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