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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1

审计师、九三学社山东省委财经委员会社员顾玮说:

 

我国是法治国家,提倡以法治国,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领域。无论是老百姓的茶余饭后,还是媒体网络的杂谈评论,抑或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司法审判方面的事件和问题。在实际的社会现实中,由于法院权力独大,缺乏对司法公正性的有效性的监督,使得现有的审判体制造成的不公正的审判结果也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严重障碍,不公正的审判结果成为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法院审判监督体制的改革、加强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也尤为迫切。

 

一、 现行陪审制度不适于中国审判体制,建议取消陪审制度。

 

陪审制是海洋法系国家的重要审判制度,是决定被审判人是否有罪的关键,海洋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普世法则,是使用道德准则来判案的,陪审团成员是由非法律专业的社会普通人员组成,陪审团由十几人组成,其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果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断。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法律条文来判案的,有没有陪审团不重要,是否违反法律条文规定是判案的依据,所以中国不适于用陪审制。1954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系列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由于种种原因,从1979年开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有所下降,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82年宪法中消失了,1983年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删除了关于陪审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才又恢复了陪审制度,但是关于陪审人员的资格要求与陪审普世化的要求相悖,而且陪审与法官的审判关系混乱,起不到陪审的作用。缺乏有效的陪审关系的陪审制度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建议取消陪审制度。

 

二、使用申、上诉率考核法官,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我国对审判公正性的缺乏控制制度,使得我国的审判案件上诉和申诉率非常高,说明了一二审的审判质量不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如果能从提高审判质量上减少上诉申诉率,就能使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得到极大的提高,现行实践中,一审生效率100%的也不是个例,建议将一审生效率(95%)和终审申诉率(98%)作为审判法官的考核内容,不合格的予以相应的处罚或取其消审判资格。

 

三、对不符合规范的司法文书标准的裁判建议重新作出裁判决定。

 

最高院对司法文书的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都不执行,是对对申诉人的申诉不作答复,造成申诉人不断上访,而据了解不按标准书写司法文书是为了“回避当事人的一些问题”,建议对司法文书回避申诉人问题的法官进行处罚及重新做出裁判。

 

四、明文取消申诉时效时段

 

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申诉有时效性,但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自行规定申诉的时效时段,这是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明文禁止。

 

五、建立法院申诉案件检察机制,有利于息诉。

 

对于申诉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应启动检查程序,对法院的申诉案件进行检察,以保证案件的审判的公正性。

 

六、人大、政协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部门,建立审判监督机制。

 

实践中,人大、政协对法院的审判监督缺乏有效的机制,建议同级政协、人大各自成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申诉案件实行告诉监督,对于无法律条文规定的申诉案件,提请上级人大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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