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九三学社山东省委财经委员会社员顾玮说: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际的社会现实中,由于法院权力独大,缺乏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有效性的监督,使得现有的审判体制造成的不公正的审判结果也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严重障碍,不公正的审判结果成为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检察院的监督检察的力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对法院的错误裁判的监督方面显得相对乏力和滞后,造成法院错误裁判数量增加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突发事件的增加,因此,检察院监督体制的改革、加强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也尤为迫切。
一、 降低贪污和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
高检的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案件渎职立案值标准过高(要达到30万元以上或多人多次,方才立案)这种规定有违司法的公正性。贪污和渎职行为是性质问题,不论案值大小,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立案标准高,使很多政府公务员的渎职行为免于受到法律追究,也使很多法官在审判时案件时由于受到各种影响而故意发生的渎职行为,这些渎职行为只能按违纪处理;尤其在法院的审理案件时,民事案件占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多数,有些法官的故意渎职行为造成了司法腐败现象的蔓延,引起老百姓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不满。建议降低民事检察案件立案值标准(惩戒用重典,建议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达到加强反贪污和渎职检察力度的目的。
二、变被动检察为主动检察,与法院建立联动检察机制。
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为被动式,即无人申诉则不予检察。检察院是宪法赋予监督职能的机关,担当着维护司法公平的责任。应当同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当法院审判结果出现申诉时,同级检察机关应主动启动检察程序,对法院的申诉案件进行检察,以保证案件的审判的公正性,检查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建立申诉案件联动检察机制,还有利于涉法上访案件的息诉,对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人大、政协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部门,建立审判监督机制。
实践中,人大、政协对法院的审判监督缺乏有效的机制,建议同级政协、人大各自成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申诉案件实行告诉监督,对于无法律条文规定的申诉案件,提请上级人大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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