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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内涵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1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虽然各省、市、自治区对这一概念没有疑义,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却大相径庭。主要归纳为四类:一类是完全的扣除,即所谓“费后工资”,例如上海除了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还扣除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另一类是部分扣除,例如山东省将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第三类是全部包含,例如大连市将社会保险费的全部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第四类如江苏、广东等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社会保险费,但包括住房公积金。

 

原劳动部在1993年出台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里明确规定,“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20043月,原劳动部对《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修订,在最低工资的剔除项里将“保险”二字删除掉了。由此导致对这一概念的混乱理解。

 

以上可以看出,即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同,并不说明劳动者真正都手的工资相同,或者,即使看上去最低工资标准比较高,但实际扣除各项后的最低工资却是少的可怜。以上问题的存在并不能盖棺论定为各地政府政绩作祟或玩数字游戏,而是立法漏洞所致。《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采用了反向完全列举的方式,但其中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剔除在外。因此,并不能断定哪个地区的规定更符合立法本意。

 

建议:

 

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宗旨既然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就应当是发到劳动者手中的实得工资,起码不应包含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无论怎样,立法部门或政府应当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做出统一的规定,一是便于中央政府、投资者和劳动者有一个直观的比较,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避免因规定不同造成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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