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讲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孟波说:
综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其管理内容简单、分布散乱、缺陷多,矛盾多,可操作性差,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需要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针对网络电子消费的特点和电子商务交易公平保护制衡原则,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包含如下内容:
1、网络接入服务中的消费权益的保护。进行电子商务网络消费,消费者首先要接入网络,而接入网络本身就是一种电子商务消费。目前,公用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传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实存在着急待提高的地方,尤其是电信部门,消费者大多对其评价不高,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当消费者投诉到有关部门时,更常常是“无法可依”,不了了之。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已无法对诸如“网络塞车”、掉线等侵权现象为消费者权益作出有力保障。200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颁布,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而言,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其后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的步伐明显已经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和网络消费者的新需求了。
2、禁止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传播虚假广告和欺诈消费,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的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产品,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能按时交付商品或者不能交付质价相符的商品,或者交付的是伪劣商品;有的利用保健商品、就业机会为诱饵建立金字塔式的销售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敛取钱财;有的暗中利用软件技术“劫持”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的连接,将消费者切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后再返回,坑害消费者的利益等;花样百出的促销活动、欺诈性的服务信息以甚至是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3、消费者交易安全的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借助于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广泛使用。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性与保密程度就成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权益之一。毕竟,这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这就需要网络服务商尤其是网络银行采取具体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确认交易用户的身份和授权;保证数据传输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这都是对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有力保证。
4、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使网络隐私的技术保护显得犹为脆弱。IP地址的被跟踪,隐私信息的被非法出售,帐户密码的泄露,邮件炸弹的肆虐,令消费者不厌。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本身的隐私保护乏力,而有力的保障只能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
5、批评、建议权的保护。消费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作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有权进行批评、评论。这在我国《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尤其是网络上的消费者,由于互联网络的公开性、传播快、易发布的特点,其批评、建议权将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批评、建议权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差异。如何规范消费者的这种权益,保护合法的消费舆论行为就成为一个急需现实解决的问题。
总之,公平、合法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表面上看是捍卫个人权益、保障个体利益,从其本质上却不难发现,它是在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交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整体的利益,捍卫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只有这种规范的确立并有效地执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快车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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