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为了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劳社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 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政策与现实完全脱节,导致以上规定不可能真正落实到位。一是由于职工只能有一个保险帐户,第二家用人单位不可能为职工建立第二个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允许。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实行“五险”或“三险”捆绑式缴纳,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不予受理。
以上问题的存在,假如职工在第二家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按照政策规定将完全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单位不能及时支付资金,将使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陷入困境或绝境。
因此建议:
除工程建筑、地矿采掘等高危行业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外,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各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帐户,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工伤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分解用人单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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