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淄博市委主委王济众说: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关注和诉求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和待遇热点问题较多:一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和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能够落实,农村正在逐步推进,而城镇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改制后的中小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奖励和待遇兑现难:有些企业社会责任感差,职工退休人走茶凉,赖帐不给,职工讨要无门;按现行政策,企业职工退休后即转入社区,实际上与原企业已无关系,而社区现又没有承担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职能,他们拿不到奖励补助已成为在现有体制下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那些企业破产、改制提前退休、下岗失业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更是无处讨要退休养补助,有关规定实际成为一纸空文。二是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体制内和体制外反差太大,显失公平、公正。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补助与机关事业的相比,差距约在5倍以上,比退休养老金还要悬殊,制度设计本身有失公允。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新阶层不断壮大,无固定单位居民日益增多,而政府对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等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滞后,有的还是政策盲区,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
城镇企业和无固定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已成为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负面影响大而深远,值得关注。为此建议:
一、清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各区县各企业贯彻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清欠”。对故意拖欠或拒不执行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监督其应付“尽付”,确保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能拿到奖励补助。可考虑实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区县政府劳动部门“代收转发”办法,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劳动部门全额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退休养补助。对拒不支付的企业应收缴“滞纳金”。长期拖欠的一律按“清欠”时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基数执行。
二、调高。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标准应大幅度提高。党的十七以来高度关注民生,不断加大低收入群体政策扶持力度,基本养老金已连续6年上调,实行了多年的企业退休职工每月24元的取暖补助已调至11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抚恤金、低保标准等已有不同幅度的提高,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政策也应有所调整。这既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改善民生、增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据了解,不少企业独生子女家庭在养老方面面临的困境越来越突出,一点补助费对本是高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人员来说可能无关痛痒,而对那些企业破产、改制提前退休、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则是雪中送炭,多拿点补助关系到他们基本生计问题。还要看到独生子女父母少生一个孩子对国家的贡献很大(特别是国家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之初就生一个子女的贡献就更大),即或数倍提高补助标准,他们的得失与给国家的贡献仍然反差很大。
三、改制。应将现行(有的还是暂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由企业发放或统筹制度改为由政府承担为主、社会补充为辅的制度。在基本国策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计划生育都应得到公正的奖励和补尝。特别应看到,独生子女父母少生孩子是对国家,对这个地区、这个城市做出的贡献(不是对企业的贡献),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和补偿理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政府把这个“包袱”扔给企业不尽合理,制度设计上有先天性缺陷,难以落实是必然的。同时,现行制度设计缺陷还可能产生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相悖的结果,企业独生子女越多拿的钱越多,这不利于调动企业抓好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应当改进。同时,一次性发放养老补助难以起到充分作用,可将企业独生子女退休养补助费改为按月发放。
四、并轨。建议由国家出台治本之策,实行城镇居民统一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深化公务员、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并改革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办法,最终实行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和补助制度,从根本上体现公平、公正。
五、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新的社会阶层、自由职业者、城镇无业人员、个体户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和补助政策。让这些众多城镇居民也能平等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权利,以彰显社会公平、公正。应制定特困独生子女退休父母(如子女伤、残、丧等)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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