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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法》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03-25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员会主委邵峰晶说:

 

2006年以后数字音乐时代的来临,彻底颠覆了传统唱片的生产模式和盈利模式。数字技术为音乐的存储、传播和检索创造出巨大的潜力,随之出现的是网络非法下载成为普遍现象,音乐作品广泛的在社会上被免费使用。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严重侵犯。2008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维权诉讼在全国20多个省市全面推行,根据近两年全国各地法院的判赔结果来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维权侵权判赔数额差异很大我国现有的法定赔偿依据模糊,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取得损害赔偿证据困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201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出现了相同案情,相同诉讼请求,不同合议庭做出了两个判赔数额天壤之别的判决。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泛滥,侵权诉讼类案件数量激增,各地法院判赔数额失衡的现状,亟待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出台加以规范

 

《著作权侵权赔偿法》主要应包括的内容有:

 

一是完善有关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认定标准,就法定赔偿而言应规定以一件作品为计算单位,增加最低限度赔偿额。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赔偿方式的规定,由于缺乏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具体标准,造成这两种方式被虚化,大量适用法定赔偿且数额过低,对于遏制侵权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二是增加法定判赔考量因素,本着全面赔偿和排除侵权人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利益权衡来确定更为合理的赔偿数额。只有赔偿制度切实有效地发挥全面补偿权利人和遏制侵权的作用,才有可能改变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从而迫使那些依赖侵权获利的经营者和经营模式接受正版化,走与权利人合作互赢的道路。

 

三是建立一个统一著作权评估标准,使之从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对著作权进行评估、核算,能够促进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更好地发挥著作权的有效职能。在对著作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著作权的性质,认真分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当前和以前的使用状况等。

 

四是建立侵权数额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也是一个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机制问题,是确定合理判赔数额的一种方式。打击侵权是维护版权市场一个很好的手段,应当双管齐下,建立合理的版权收费标准,最好每年一个标准,净化版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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