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员会主委邵峰晶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16个年头了,该法对规范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可供选择的产品日益丰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广告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各种形式的广告也不断涌现,与之相伴生的广告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期间,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2004年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进行过修订,各地也曾以不同形式(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相关类型的广告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各类广告在不同的地区得到不同的解释、执行,导致现行《广告法》缺乏可操作性,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具操作性的法律是无法被有效维护的,因此有必要尽快修订《广告法》。
建议修订或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不同的广告类型,制定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各地、各部门对此自行制定了一些规定,例如《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但是作为上位法的《广告法》在审查内容及调整范围上应当及时做出修订:
1.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的设置;
(2)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
(3)户外牌匾的设计、安装;
(4)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2.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违法率高的广告内容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如食品广告、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医疗广告(整形、美容)、涉农(农资、农药、种子)广告等。
3.对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型广告形式进行规范,如出租车广告、电影贴片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电视插播广告、电视直销广告、公益广告、网络广告等。
4.其他容易引发纠纷、违法率较高的广告,如纪念章、金银币广告以及保险、基金广告等。
(二)进一步规范广告语言
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1998年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做出过修订,但是对目前的广告语言仍有必要进行规范,避免误导消费者,
(1)不得夸大宣传;
(2)完善“比较广告”的规则,明确禁止进行比较的商品和服务;
(3)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三)科学规范罚则、落实违法必究、加大处罚力度
1.目前的《广告法》,不论何种违法行为,在处罚上都是广告费的1倍至5倍,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要“责罚对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以广告费作为计算基数是不科学的。
2.目前《广告法》中许多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例如《广告法》第22条规定广告“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然而不符合怎么办?连罚则都没有。
3.强化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对广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经济处罚力度,并与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5.理顺广告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当前我国广告监管还存在着较多的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监管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经常发生。切实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工商部门与新闻、卫生等相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管理的作用。
(四)其他
增加广告分级制度,如限时播出未成年人不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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