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社介绍
九三学社简介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简介
九三学社章程
总纲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领导成员
主委、副主委和秘书长
委员
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
历届委员会
社务动态
九三要闻
地方快讯
思想建设
学习交流
理论研究
组织建设
组织结构
组织发展
地方组织
省直属基层组织
社外任职
参政议政
参政动态
建言献策
社会服务
光辉岁月
社史研究
用档案讲述山东九三故事
大事记
年鉴
社员天地
九三楷模
撷秀拾才
九三文苑
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关于对“人保部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意见
关于对“人保部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06-03
审计师、九三学社山东省委财经委员会社员顾玮说:
2011
年
5
月
1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本人意见如下:
一、应该允许个人到社保机构开设社会保险账户。
国家规定,只有七人以上经济组织才能到社保机构为员工开设个人社保账户,使很多灵活就业的人员无法个人开设社保账户,造成欲参保人员的计缴障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正当利益,应该允许个人凭身份证自行开设社保账户。
二、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社按
10
年余命逐月计发不合理。
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在退休人退休时应当一次返还,现行制度规定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的余额按退休人员
10
年余命逐月付给意味退休人员不但得有命缴费、还得有命领取,这是不合理的,会制约人们参加社保的积极性。个人账户的钱在当事人退休时已经完成了社会统筹任务,是当事人自己的钱,应该由退休人员自己支配,而不是由社保机构支配。个人账户的钱应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给付退休人员。
三、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应当取消。
《失业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这是极不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的目的就是救济失业人员的,就业人员在就业期间一直缴纳失业保险金,武断地设定终止年限是不合理的。失业保险金应该按缴费年限分出几个档次,对于不同缴费年限的人适用不同档次的失业保险金。
« 上一篇:
“全民炒房”现象必须遏制
» 下一篇: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
: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
1
2
8
2
4
2
3
8
3
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