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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肥料管理条例》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07-25

青岛市农委高级农艺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姜玉兰说:

 

肥料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肥料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二○○○年六月二十日农业部出台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其发布实施已超过11年,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有些方面甚至制约了肥料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肥料产品执法监管。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登记管理亟需加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只针对复合肥、复混肥、生物肥、叶面肥等化肥品种的登记,而没有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目前,肥料登记由农业部管理,生产许可由工信部管理,各有侧重,肥料登记着重于通过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了解肥料的实际效果和产品特性,而生产许可只着重于生产工艺。一方面,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对名目繁多的肥料难以判定真伪和是否有效,是否适合自己耕种的土壤;另一方面,只有农业部门对土壤肥料技术比较精通,对肥料的含量成分所适合的土壤地块比较了解,因此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来讲,必须对肥料进行登记、田间试验后再推向市场。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等16种(类)肥料免予登记。少数肥料生产企业据此打擦边球,执法难度较大。

 

二是肥料违法成本低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虽然为农业部门开展肥料执法提供了依据,但执法权限和处罚力度都有局限性,农业部门仅有权对需要登记的不合法肥料实施处罚,在处罚种类上只有警告和罚款,且罚款数额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由于肥料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地制假售假,化肥整体质量不容乐观,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坑农害农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广大农民对此反映强烈,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处罚额度,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职能划分存在弊端

 

目前,对农资监管包括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农业部门是肥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兼有执法权;质检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商品质量监管。这样的职责划分是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不力的根本性原因。无论是农业部门,还是工商、质检部门,都不能将查处的案件一追到底,往往贻误最佳办案时机。农业部门及时查获了标识或质量有问题的肥料,由于受执法领域的限制,比如,封存收缴假劣肥料的权力,由于缺乏此项职责无权收缴处置,致使问题肥料处罚后依然在市场流通。

 

为此建议:

 

尽快出台《肥料管理条例》,并针对原《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不适之处,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

 

1.合理划分肥料监管职能。

 

2.对所有肥料品种进行登记,避免少数肥料生产企业据此打擦边球,便于执法。

 

    3.提高肥料违法处罚额度。通过提高肥料违法成本,遏制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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