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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乞人员救助、安置和管理工作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08-30

菏泽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技科科长、九三学社菏泽社员高奂文说:

 

不论国内外,到每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总是司空见惯,救助、安置和管理流乞人员是每一国家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涉及流乞人员的社会问题诸多种种,最为主要的有:

 

1、对流乞人员的救助、安置力度不够,随时可见流乞人员在公园、闹市、车站、景点等处游走,说明有相当数量的流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的救助、安置,从而说明社会保障体系的纰漏;

 

2、一些恶讨、强讨流乞人员损害城市形象及市容环境,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众正常工作生活;

 

3、非法乞讨、团伙乞讨已然是不法分子、邪恶势力、不道德人员追逐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手段,甚至成为组织性犯罪的供给渠道。

 

加强流乞人员救助、安置和管理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能体现出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执政理念,可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深入发展、国家社会日趋安全稳定繁荣。为此建议:

 

1、建立并完善流乞人员的区别、标识及备案机制。流乞人员的区别及备案是做好流乞人员救助、安置和管理工作的前提基础。流乞人员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单纯为维持生存而流浪乞讨,这类人员往往遭受了病痛、残疾、贫穷、灾难、智障等情形,最需要给予救助安置。第二类是把流浪乞讨作为职业,即为职业乞丐,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技艺型流乞人员,即通过向路人表演技艺换取财物,第二种是不劳而获懒汉型流乞人员,该种一般需归入约束管理之列。第三类是团伙组织进行乞讨,主要有家庭式乞讨、廉价雇佣经营式乞讨、邪恶势力控制式乞讨,有时几种性质同时兼具,家庭式乞讨一般来自贫穷落后地区的农村,一户人家放弃耕作,全体出动流浪乞讨,有的村庄乞讨蔚然成风,成为乞丐村;廉价雇佣经营式乞讨是指幕后操纵者操纵者廉价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进行乞讨,谋取利润;邪恶势力控制式乞讨主要是指犯罪团伙组织、拐卖、诱骗、控制未成年人乞讨。对家庭式乞讨,要加以约束管理,对廉价雇佣经营式、邪恶势力控制式乞讨,要强制执法、严厉打击。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应做到对不同种类的类流乞人员不同对待,所以标识、确认、备案对流乞人员的管理非常重要,对所发现流乞人员掌握其基本情况,区分其性质,并采集其血样、指纹、DNA数据等,形成资料,录入全国联网的流乞人员信息库,并根据资料为不愿接受救助安置的合法流乞人员制发防伪专用身份证,为善良的市民提高行善准确度,降低上当受骗几率。

 

2、提高流乞人员救助、安置和管理的效率和能力。第一,确定流乞人员管理热线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并在城市各处张贴,流乞人员本人或发现人可像拨打110一样拨打这个电话,便捷地进行救助安置申请或非法乞讨举报。第二,大力推进救助管理站建设,增加救助管理站数量,形成救助管理网点,提升救助管理站条件,提高其收容安置能力。第三,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争取民间力量参与等手段,扩大救助资金量,提高对流乞人员的供养水平,使更多的流乞人员愿意接受救助。第四,对于习惯于流浪乞讨生活的人员,救助站可先进行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改变生活观念和陋习,从先改变他们的外在仪表开始,教育他们树立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的愿望和信心;再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培训、人际交往培训、上岗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第五,发掘适应性岗位并介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自愿参加就业、经过培训的流浪乞讨人员,千方百计创造合适的就业岗位安置他们就业,使他们自食其力。第六,建立由民政、卫生、公安、妇联、残联、财政、交通等单位联合、协调、配合的流乞人员救助、安置和管理工作体制。

 

3、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乞讨。一方面,规范乞讨行为。可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设立“操纵、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罪”,对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达到非法牟利目的的“丐头”、“黑帮”用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街头强讨恶要、死缠烂打妨碍他人自由、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公安执法人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采取“制止、劝离、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来加以约束和管理,着力解决救助工作中“无法管”的问题。同时,要立法明确公安、城管、民政、财政、卫生等各部门对职业乞讨管理所承担的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另一方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非法行乞活动主要有未成年人行乞、欺诈性行乞、有组织的团伙行乞、胁迫或诱骗他人行乞、以行乞为掩护从事犯罪行为等。政府应当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行乞,对未成年的流浪乞讨儿,可以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欺诈性行乞,应根据有关法规将所得视为欺诈,予以依法追缴,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对有组织的非法行乞和以乞讨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以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防止黑恶势力的形成和发展。对于混杂在流浪乞讨者中间的刑事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给予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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