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监督权力,不是权力监督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政治职能,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最近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中,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涵是这样界定的:这种监督是政党之间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监督的内容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监督的方式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意见、提建议、作批评来进行。认真、细致地解读以上重要论述,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和作用。
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赋予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是在我国多党合作格局中,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的一种层次高、范围广的政治监督。我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并且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团结合作。正是这种从我国国情出发确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使民主党派获得了参政和监督的权利。民主党派的监督本质上属于群众监督,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群众监督。由于民主党派监督的主客体都是我国的政党,监督者是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被监督者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而监督的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并且主要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安排和路线方针政策上进行监督,因此,这种监督是统一战线内部政党之间的一种高层次的政治监督。另外,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政党行为,它利用党派自身人才智力密集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依靠组织的力量,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进行监督,这就使得它比一般的群众监督质量更高,代表性更强。
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政治体系内的一种修错机制和社会反馈机制,其作用是对执政党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监督和制约是各国政治运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执政党及其政府手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约束的有效手段。古今中外大量事实表明,一个国家执政者的权力如果失去监督和制约,就会发生腐化变质,甚至导致人亡政息。关于这一点,早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告诫即将走上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人民政权,遏制和减少权力腐败,应该走“民主”新路,让人民来监督党和政府,以跳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率。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人,进一步强调了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性,并且特别提到要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同志说:“为什么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有益。” 邓小平同志说:“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 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必须自觉倾听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兢兢业业工作而不知懈怠。没有监督,就难以有效防止腐败。” 从各国情况来看,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可以是权力制约权力,也可以是权利制约权力。在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国家,由于在野党和反对党同执政党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它们对执政党的监督,是以执政党为对立面,通过议会民主的方式搞权力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我国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则与此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我国,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它们承认并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不以谋取执政地位作为自己的活动目标。它们同共产党之间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关系,并且合作中遵循着共同的政治准则。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关系,决定了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是以支持、维护和帮助共产党更好地执政为民和廉洁奉公为出发点,以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减少工作失误和遏制权力腐败作为归宿。它们运用宪法、法律和政党制度赋予的各种权利,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对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提出政策性建议或修改意见,使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反映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实行反馈,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自身不易发现的问题,使干部更加自律,政令更加畅通;对决策和决策实施中出现的失误,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提出批评和意见,使错误得以及时纠正,问题较快获得解决。民主党派这种对权力监督的方式,既具有规范与纠错作用,又具有制约与约束作用;既具有防范与保护作用,又具有惩戒和警示作用,从而达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
三、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它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执政党内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在我国,各种方式的监督都属于人民的监督,其存在都是为了使人民能够经常地、及时地、有序地防止和矫正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脱轨变形,以保证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并服务于最广大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监督的主客体及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它们又可分为权力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以民主方式开展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它不具备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是一种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其特征是建议性和协商性。同有些监督方式相比,民主党派的监督虽然缺少权力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但它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点:第一,公正性。由于民主党派是统一战线中的政党组织,在行政上既不是党政机关,也不属群众团体,其地位超脱,视野开阔,不受部门和地区利益的驱动和局限,与被监督者也不存在现实利益的冲突,这就决定了它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的职能。第二,科学性。民主党派拥有众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而又有着广泛社会联系的各类优秀人才,他们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独特的视角,对影响经济和和会发展的现象和问题进行观察和思考,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切中时弊的批评和科学性强的建议,从而提供单靠党政机关所不易提供的监督。第三,包容性。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体现。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主党派的这一职能作用日益受到执政党的重视,不断拓宽了民主监督的渠道和空间。并本着“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为民主党派在监督中畅所欲言,尽量把自己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反映出来,营造了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第四,灵活性。民主党派在同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实践中,找到了许多能体现自身价值和切实发挥作用的监督形式和监督途径,例如,以党派的名义直接向党和政府提出建议、建议案或报告;在中共举行的协商会、座谈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视察、提案、举报等方式,就遇到的问题提出批评或建议;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在参加行风评议或执法检查中实施监督;等等,呈现出形式多样、方式灵活的特点。
民主党派正是利用这种具有独特优势和特点的监督,一方面以其监督内容的合理性,对执政党的权力行为发挥了应有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又以监督方式的“柔性”,在整合执政党和社会之间关系上,保持了一种张力和弹性,使执政党能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也使社会舆情及时、充分地得以表达,避免因问题过于淤积,得不到正常宣泄和释放而引起社会震荡;成为调节执政党与社会之间刚性冲突的减压阀或缓冲器,从而起到了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制度化,不要法律化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对多党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党派如何不辱使命履行好自己的职能,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并取得实效,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深刻思考,成为民主党派工作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监督方式,多年来在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党政民主决策,减少工作失误和遏制政治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上人们对这种监督方式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加上监督机制自身方面的原因,在实施监督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这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例如,监督中由于有的被监督者对监督心存芥蒂,听不进逆耳之言,容不下尖锐批评,造成监督者不敢讲真话、说实话;而有的监督者对监督是否有用也心存疑虑,患得患失,以致不愿讲真话、说实话。又如,由于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步骤、程序等不够规范,监督中的随意性很大,致使在不少地方出现走过场的现象,使监督流于形式;加上政治信息渠道不畅,民主党派知情范围不大、参与程度不深,造成不少环节上的“弱监”和“虚监”,这些都使民主监督的作用和质量大打折扣。因此,相对而言,民主监督在民主党派履行职能中,还显得比较薄弱。
要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切实增强有效性,必须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高中共各级领导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民主监督是一个双向行为,它要靠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共同努力来实现。由于监督者民主党派处于被领导的地位,而监督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民主监督要取得实效,就要依靠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这当中中共各级领导对民主监督的认同、重视和配合,真心实意地自觉接受监督,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二、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保障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使民主党派的监督充分发挥作用,还得有一个畅所欲言的政治环境。在坚持多党合作共同政治准则的前提下,应当容许各民主党派发表自己对各种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只要有利于维护共产党的领导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民族全面振兴和祖国完全统一,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意见都可以提,什么问题都可以批评,说错了也不要紧,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三、畅通渠道,扩大参与,为搞好民主监督创造条件。实践表明,搞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知情是前提,参与是基础。只有不断拓宽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扩大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程度,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才能让他们真正了解政情、社情、民情,并及时把自己的意见、批评、建议反映到监督对象那里,达到监督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四、建立健全机制,规范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为了克服民主监督实施中的主观随意性,民主监督应当有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加以规范,并对各个工作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样使民主监督的运行更便于操作,出现了问题也容易发现并及时纠正。总之,要搞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一靠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二靠完善工作机制。但是,无论民主还是机制只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有切实的保障,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为,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才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东西,它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搞好、搞实的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发扬民主、完善机制着眼,把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把加强民主监督的要求和举措等各种要素,都从制度上确认下来,使监督的全过程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样民主监督才会持久、稳定地运作,民主监督的成效才会显现出来。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意见》,其核心内容就是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其中关于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文件在深刻阐明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基础上,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了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的途径,并要求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为今后做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和奠定了基础。
多年来,围绕着“如何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性”的研讨中,不断有人提出所谓“民主监督法律化”的问题。他们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之所以效力不大,主要是它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因此,有人主张制定诸如《民主监督法》之类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保障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民主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也有人主张,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变成强制性监督,使民主党派的意见、批评、建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认识和主张乍看似乎有些道理,因而在部分人中有很大的蛊惑力。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它们在理论上是不准确或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首先,如果“民主监督法律化”是指 “为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法可依”而须单独立法的话,那么可以说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赋予民主党派的一项权利,而这一政党制度不仅为执政党的文件所确认,同时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早已载入了国家宪法。所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利既有政策依据,又有宪法保障。另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少法律中还列出了人民监督的相关条款,这些规定事实上也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见,那种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各项具体内容,已明确体现在中共中央制定的多党合作文件中,根本无须再单独立法加以重复。
其次,如果“民主监督法律化”是指“要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约束”,实际上是要改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这当然是行不通的。诚如前述,我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以民主的方式,在政党层次上开展的非权力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政党制度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存在的团结合作关系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它也同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结构相适应。如果让这种监督具有了法律约束力,那就改变它的性质,不再是民主监督而是法律监督了,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第一,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破坏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它们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竞争的关系。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有意见或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批评建议、协商讨论来解决,而无需诉诸法律。可是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法律监督,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时民主党派可以对执政党、政府及司法机关进行质询和弹劾,由于其意见、批评、建议具有法法律效力,不管正确与否,也不管现时有无条件实行,都要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这样我国多党合作中的互相监督,就变成了西方国家政党之间的互相攻讦,从而丧失了民主监督的优势和作用,破坏了我国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的基础。第二,改变我国政体格局,导致国家权力多元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宪法,只有人大才能对政府及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是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要舞台。民主监督既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就等于赋予政协法律监督的权力。这样政协就不再是统一战线组织,而是同人大一样的权力机关了。这将改变我国的政治制度,导致“两院制”。总之,“民主监督法律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可行的,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
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民主监督对于民主党派来说,是一种权利,更是一份责任。民主党派要想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上真正有所作为,就必须切实提高对搞好民主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按照中共中央《意见》的精神,在准确把握民主监督性质的前提下,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并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民主监督的目的和要求。
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是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
“敢于监督”即要求民主党派在开展民主监督中要树立足够的信心和勇气,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说真话,讲实情,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善于监督”则是要求民主党派在监督中要注意政策和策略,以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恰如其分地发挥好民主监督作用。“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是辩证的统一,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敢于监督”是搞好民主监督的前提,没有“敢于监督”,民主监督就无法开展或徒流于形式;而“善于监督”是搞好民主监督的基础,如果只有敢于监督而不善于监督,就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水平,甚至出现偏差,同样也无法实现民主监督的目的和要求。
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是贯彻中共中央《意见》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党派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并不断取得实效的必由之路。当前,民主党派在开展民主监督中,确实存在着监督不力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民主党派方面看,主要就出在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上。例如,有人把民主监督片面地理解为给共产党“挑毛病”、“找问题”,担心弄不好就会超权越位,惹事生非,因此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监督;也有人认为民主监督要有成效,就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否则就是“隔靴搔痒”,起不了多大作用;还有人针对社会上和执政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主张民主党派搞大案要案的“个案监督”,认为那样民主监督才“有力”、才“过瘾”,等等,这些模糊认识的存在,势必给民主党派正确行使民主监督职能带来不良的影响。
要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首先要解决不敢监督的问题。这里面的关键,是要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和作用。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政党与政党之间进行的一种高层次、有组织的政治监督。由于它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所以不同于、也高于一般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又因为它是以提意见、作批评的民主方式进行的,所以又不同于带有强制性的权力监督、法律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非权力监督。但是,没有法律强制力不等于它不合“法”,也不等于它没有什么威慑作用。事实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的一种职权,它的合法性是以宪法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保障的;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和多党合作制度,不管监督的意见正确与否,也不管批评有多尖锐,民主党派都可以大胆地去讲。另外,民主党派作为我国政治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和智力优势。它的监督不仅层次高、范围广、形式多样,而且有组织和制度作保证,因此,备受党和政府的重视,监督意见可以直接进入领导决策,因而它有着为其他监督方式所没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在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协助和推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减少失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面临着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更需要来自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党派应树立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增强民主监督意识,勇于监督,能够讲真话、说实话,敢于提意见、做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诤友和挚友。
为了加强和深化民主监督,民主党派不仅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如果说“敢于监督”需要“有胆”的话,那么,“善于监督”则要“有度” ,即履职尽责有尺度,确立主题有高度,建言献策有深度,批评意见有力度。要做到这些,民主党派在开展民主监督中,首先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监督共产党是民主党派存在的主要价值。但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多党制中反对党或反对派对执政党的监督,它的目的是支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帮助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所以,民主党派无论是提建议还是作批评,都要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当前我们国家的大局。民主党派必须自觉树立大局意识,找准自己在大局中的位置,围绕大局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三是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民主党派知情明政的途径,也是搞好民主监督的基础。民主党派只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才能加强对现实生活的了解和对人民群众的心理脉搏的把握,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监督,做到举事有据,议事有理,以理服人。四是密切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同社会上的许多部门之间都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需要依靠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民主党派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各方面的关系理顺,从而为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 要重视实践经验的总结积累,并坚持在实践中开拓创新。搞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理论上的探讨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注重实践,在实践中探索开拓,在实践中总结积累,依靠实践解决问题,依靠实践推动工作。多年来,各民主党派在开展民主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大胆探索和反复实践,创造了灵活多样的监督形式和成功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为民主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应当认真总结推广这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实际灵活加以运用,以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的一些形式和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以更新的观念、更高的立意、更宽的视野,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努力拓展民主监督新领域,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和载体;特别是探索实现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途径、新形式和新方法,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稳中有进,不断得到加强。
第三,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实现经常性监督同重大问题监督相结合。在民主党派履行职能中,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是和民主监督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的两项工作。政治协商是执政党对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或决策执行中,征求和协调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间肯定有提意见、作批评,这本身就是民主监督;而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经常性的、更普遍的方式,它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或反映社情民意,或建言献策,实际上扩展和延伸了协商监督的领域。利用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同民主监督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将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不仅起到了三者协同推进的效果,而且做到了经常性监督和重大问题监督相结合,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更加富有成效。
第四,加强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互动性,推动民主监督向纵深发展。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同其他监督方式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常常会起到单靠民主监督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例如,把民主监督同群众监督相结合,将增强其广泛性,减少监督盲区;把民主监督同舆论监督相结合,将提高其时效性,扩大社会影响力;把民主监督同法律监督相结合,可以实现“刚”“柔”相济,其约束力和监督实效就会大大加强,等等。总之,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同多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和密切配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是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性的有力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