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关于合理征收网上交易增值税的建议
   
关于合理征收网上交易增值税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11-28

青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张旭说:

 

据统计,2010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中通过共用平台虚拟网店销售规模已达49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我国现有网店大致分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20116月,武汉市地方税务部门开启了网店征税的先例,此次是针对实体店的网上商铺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社会对此存在不小争议。

 

尽快制定网店税收征管办法十分必要。一方面,它体现了公平纳税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继续实行所有的网上交易都不纳税的政策,将造成明显的税收流失与不公。在全国各地是否对网商征税的态度尚不明朗之时,若不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又极易造成部分地区网店外迁和不法商贩的商务欺诈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网络购物健康发展。淘宝商城计划从2012年起提高技术服务费和违约责任保证金数额,涨幅高达500%以上,这足以将众多中小网店驱离淘宝商城,而大、中型网店则欢迎这一提价,愿意且能够“交费”将体现其良好的信誉。但该计划引发小网店攻击大网店、支付宝受到挤兑等事件,不利于网购市场发展。与网购平台的收费相比,推行增值税能够更好地反应纳税人资信水平,以税代费简化程序也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纳税是网商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议政府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实现规范运作、公平税赋。具体措施如下:

 

1、税务总局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坚持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迅速出台相关办法和细则。既有实体店业务又有虚拟店业务,可任其选择在当地税务机关完税还是交由网络平台代缴,纯虚拟店则必须交由平台代缴。当然,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或二手商品,且不以持续营利为目的及通过网络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可以免征或延期征税。

 

2、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网店纳税制度。网店纳税建议按增值额课征。一方面可以减轻网点税赋,扶持网购市场发展,另一方面,增值税为共享税,75%给国库,25%给地方。这样可在不挫伤地方积极性的同时,矫正纳税人和征缴人的区域背离问题,有利于地区间财力平衡,提高财政效率。

 

3、设置合理的起征点和税率。建议对于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小型网店免征增值税;一般网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大型网店可按照6%增值税新税率。在启动阶段,应注重自愿纳税、自主选择缴税办法的原则,网店税款可以交由平台代缴,平台在获得清算指令的同时,按照商户提供的进货成本和扣减标准累计其应缴税额,平台可以收取税款总额2%-4%的手续费。

 

4、完善征管工作。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完善20106月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网购企业管理,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依法纳税。二是税务总局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通过互联网实现税务机关与互联网络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网,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

 

   
« 上一篇:滥采海泥现象需重视
» 下一篇:社省委2011年第3季度采用信息情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28239880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