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会计中心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计站站长、高级会计师、九三学社菏泽社员周艳丽说:
我国目前执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于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24年来,在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和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现状。
例如: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竞争加剧,银行的一部分资金管理功能逐渐削弱,开户银行未能有效地履行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检查职能,人民银行也未能有效发挥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的职能;在当前经济业务活动中,1000元的转账结算起点应适当予以提高等。
为此,建议抽调专家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科学调整现金管理的部门和权限。对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据单位的资金总量和现金流量及经济业务开展需要等进行核定,以增强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的严肃性,利于监督和控制。同时,适当提高转账结算起点,并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审议和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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