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者、山东大学儒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九三学社山东社员曾振宇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人员流动呈现国际化趋势,随着而来的多重国籍问题开始凸显。由于涉及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感到非常棘手,面临很多困扰。
现实中由于多重国籍引发的问题中,有的是中国公民到国外移民定居的,有的是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国内结婚生育子女的,还有的是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国外结婚生育子女的,另外还有中国公民结婚后在国外生育子女的。即使看似同一种情况,因为时间节点、发生地点和所持证件等因素的不同,问题的性质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处理方式也会随之截然不同。
单从数量上来讲,与每年十几万的出入境业务量相比,多重国籍问题似乎微乎其微。但是这些涉及多重国籍的问题,大多兼具复杂性和特殊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不明确、规定不具体,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是多次研究、反复讨论,耗费很大的行政成本。由于这部分人员的身份特殊性,他们的出入境活动也较为频繁,如何认定这部分人员的国籍、如何处理他们的出入境申请成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议:
一、灵活处理多重国籍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我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其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进行分别说明,同时,也显得柔性不足、刚性有余,缺乏温情和灵活,使人感觉国家对于本国国民不够宽容,缺乏对本国国民个人意愿的尊重,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不利于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我国在处理港澳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时,表现出了极大的智慧。一方面,对当地居民所持英、葡的护照在中国本土的有效性不予承认,以维护主权的尊严;另一方面,承认当地居民所持护照作为旅行证件的有效性,以方便他们出行。另外,美国在处理双重国籍问题时,对各种可能的问题进行了分类,且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349条规定了美国公民有可能丧失国籍的七种情况,但是美国法律又规定,符合这七项的公民有意放弃美国籍,必须在“志愿且明确”的行为下,完成三项法律程序,而且,即使已经完成法定程序,最终仍须由美国国务院审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国务院没有核准一份“丧失国籍的证明文件”,这位公民之前进行的各项放弃国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没有法律效力。另外,美国2008年通过的一项法案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要放弃美国籍,须先缴清各项税赋,把他们拥有的股票、房地产、艺术品和其他资产,全部按照市价课税,一次结算清楚。
二、建议修改《国籍法》的相关条款。
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必须坚持,但没有必要非此即彼、水火不容,对于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应当在坚决维护我国主权的前提下灵活的处理。
1、应借鉴我国政府在处理港澳居民双重国籍问题时灵活性特点,建议在《国籍法》中增加“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不管持有任何国家的证件,都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条款。
2、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去除《国籍法》第九条关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励他(她)身居海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带给中国更多商机、外汇和税收;还可以吸引他(她)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而且,对于祖国统一、反独促统,凝聚海外华人的力量不可低估,他(她)们在海外可顺理成章地以中国公民身份支持祖国统一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