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员会主委邵峰晶说:
近年来,救人者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作为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不能完善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及处理好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各地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标准差别很大,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等。各地立法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
二是其效力和调整范围有限,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三是一些地方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较为狭窄、认定条件过于严格,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可能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不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发扬光大。
在国家层面,目前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能够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很少。
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应获得有效而及时的救济,从更高层次推进全国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见义勇为法》
总则:立法的宗旨、依据。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见义勇为的主体、类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等。
第二章,权利。比如提供法律援助,要求侵害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等。
第三章,免责规定。明晰法律责任,包括对见义勇为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如防卫过当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民事责任(如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的减免规定和保护性规定。
第四章,救济。国家对其权益的保障;相关社会保障。
第五章,奖励。
第六章,程序。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侵害人和受益人的责任。国家、政府、基金会及相关负责机构的义务。基金会和负责评定见义勇为的机构的运作,管理机制等,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