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威海市委秘书长曲兴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化、市场化程度提高,大部分农户贷款已经逐步转化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而在他们扩大生产时,却发现自己无法进一步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因为他们客观上找不到抵押物和担保人,他们自身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种养物等,因无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证书为集体性质,无法实现资产的顺利流转,都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法律范畴的问题,如在对部分资产明确其是否可作为抵押物时,法律上大都未明确这部分资产能否作为抵押物或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或禁止,农村土地承包权、房屋和林权等作为一种具有保障民生属性的特殊物权,在其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了诸多法律限制,极易诱发法律争议和纠纷。
建议:一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扩大可抵押登记物品的范围,研究优化农村土地流转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等使用权在集体内部流转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扩大农村土地流转区域。二是通过法律法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农村互助担保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