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建议立法保障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
   
建议立法保障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4-05-04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段超说:

 

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是综合改革的一部分,对于如何改革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事业单位历史的积淀、情况不一等原因,对其改革确实无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尤其是具有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在资产性质、部分职能、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身份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改制的做法,通过严格的程序将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为此建议:立法保障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

 

立法主要确定以下方面的内容:

 

1.决策程序上,先由事业单位形成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内部改制决定,草拟改制方案,报发改部门批准;

 

2.资产处置上,先进行清产核资,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此基础上草拟资产处置和分配方案,包括净资产买断方案,报国资部门审批;

 

3.人员安置上,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做法,将人员的工作年限折算成工龄,再将工龄按照设定的标准折算出可享有的资产额,人员自愿选择离开的,可以将工龄折算出的资产兑现给本人,自愿选择留在改制成立的公司的,若选做股东可以将工龄折算出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不做股东而仅作为聘用人员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且同样将工龄折算出的资产兑现给本人;

 

4.公司设立上,由全体选做股东的人员召开创立大会,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5.在改制过程中,聘请会计、评估、律师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及改制的合法性

 

   
« 上一篇: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司法解释应予废止
» 下一篇:建议加快出台“新能源电动汽车管理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28198968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