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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再生水系统规划合理利用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建议对再生水系统规划合理利用

 

 

德州市水资源办公室高级工程师、九三学社社员吕淑英说: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有的地方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有的地方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受管网、运行费用、管理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运转大部分不正常。据调查总结,将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缺乏对污水再生利用的系统规划

 

目前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缺乏统一规划。污水处理厂的设计都是基于达标排放,而不是基于污水再生利用,对氮磷的去除考虑不够,而氮磷去除是多数污水再生利用的基本要求。部分污水处理厂没有关于氮磷营养物去除的全面设计,没有考虑污水的再生利用,没有对污水再生利用进行系统规划、合理利用。

 

2、管网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作为工业冷却、河湖景观、绿化、道路清扫、冲厕等用水,在水处理技术上已经不存在问题,由于很多再生水的用户比较分散,用水量都不大,以前在道路和市政管道建设时未考虑修建再生水管道,新建再生水厂的配套管网难度很大,输配设施的投资大,而且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不但影响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实施,同时也提高了工程的造价,使得再生水的输配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成后,很难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目前,再生水输送管道系统建设是当前污水再生利用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3、设备没有满负荷运行,存在“大马拉小车”现象

 

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低于设计标准,设备少有满负荷运行,存在“大马拉小车”现象。

 

4、水价不合理,污水再生利用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

 

城市水价对再生水的生产和使用具有很大影响。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影响再生水使用的因素包括水价价格较低、地下水的不合理开发和非法开采等。

 

城市供水水价、地下水水价、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收费之间尚未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没有形成有效的污水再生利用激励机制。

 

由于水价偏低,致使一些能再生水的用户感到使用再生水的经济效益不高,只是一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问题,对本单位不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并且还要承担一些风险,因此,用户使用再生水的积极性不高。

 

5、对污水再生利用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目前,面对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往往采用开发新水源、跨流域调水(如引黄、南水北调)和开采地下水等传统的方式,对污水再生利用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从而缺乏促进污水再生利用的政策措施,结果造成一方面城市用水紧张,另一方面本可以使用再生水的园林绿化、市政环卫、河湖景观等仍在大量使用十分紧缺的优质水源,出现了水资源配置非常不合理的现象。

 

因此建议:

 

1、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1)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 号文件精神,建议对再生水费免征增值税,对再生水经营企业免征所得税。

 

2)再生水管网建设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范围

 

据有关部门测算数据显示,再生水输水管网的建设资金约占回用水利用项目总投资的30%40%,再生水厂的建设资金约占60%70%。水厂及输水管网等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按当前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管网建设的惯例,一般应由政府投资建设。为此,建议将再生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范围,统一收取费用,作为地方配套资金投入到公共再生水利用项目之中。

 

3)建立再生水基金

 

再生水利用可替代部分优质水资源,是解决城市水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建议政府本着“以水养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在自来水、河水、地下水水价中各增加少许,作为再生水基金补贴到再生水水费中,这样既可以降低再生水价格,利用价格杠杆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节约优质水资源,又可以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此项政策的实施必将会对再生水利用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建立再生水强制性使用制度

 

建立再生水的强制使用制度。推行水资源的“优水优用、劣水劣用”的政策,对可以使用低质水的场合,如河湖环境、城市绿化、道路浇洒、工业冷却、建筑施工等方面必须使用再生水,不能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及其他优质水源。

 

建议制定强制性规范,要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各项市政专业规划时,同时编制污水再生回用规划。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进行内部装修的工程项目单独设置冲厕用水供水系统,在再生水供水管道未接入之前,暂用自来水,待再生水供水管道接通后,改用再生水。

 

由于目前再生水管道系统还未完善,允许建设单位采用小型再生水处理设施处理再生水,并将小型再生水处理设施作为过渡措施。在再生水管道系统实现后,允许建设单位继续保留并使用小型再生水处理设施,也允许其使用再生水管网的再生水水源。

 

建议制定强制性规范,在编制城市道路市政管线规划时,必须预留再生水管道的位置,有条件的路段应预埋再生水管道,避免将来再破路修建再生水管道。

 

2、利用经济手段培育废污水再生利用市场

 

1)转让经营权的运行模式

 

目前德州市污水处理厂大部分采用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政府出面借款或者贷款,完全隶属于政府的事业性单位负责运行的模式,其缺点是,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筹、融资困难,建设周期长。污水厂建设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的出让、转让经营权的BOT模式、准BOT模式、TOT模式,盘活存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德州市污水处理厂采用TOT运行模式,效果不错,值得借鉴。

 

市场化运作可以解决融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作为企业,运营商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社会责任是在第二位的,如果没有合同约束,将会出现很多漏洞。因此,污水厂市场化应加强政府在合同谈判方面的力量,研究污水处理厂市场化的管理条例和合同范本。

 

2)“两权分离”企业化运作模式

 

在具体操作上,政府可以采取城市污水厂的“两权分离”方式,即建设权与运营权分离。由政府投资建设处理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将设施委托给专业化的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实行社会化的有偿服务。运营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实行企业化管理,同其他市场经营者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运行管理均与经济挂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将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政府还可以对治污企业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

 

3、制定合理的再生水供水价格

 

1)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为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问题,德州市区虽多次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但其它县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且有部分县市仍旧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即使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由于征收标准偏低,远不能支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因此确保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收费机制不仅是开征处理费及标准到位,还必须确保征收率。

 

2)根据不同的再生水用途制定相应的再生水价格

 

要增强用户使用再生水的意识,首先应该在价格上下工夫。要制定合理的自来水水价,拉开再生水与自来水的差距,同时要注重管理,加强宣传,使公众对污水回用的安全及配套的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使用户使用再生水在安全方面放心,在经济方面实惠。

 

4、保障废污水再生利用投资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仍属于地方政府工程,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由财政投入、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投资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资金渠道包括污水处理费、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公共事业附加、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环保排污费、相关基金留成部分等;同时争取利用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贷款。

 

在今后的建设中,政府应转变投资方向,由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转向管网、污泥处理处置、旧厂改造和再生水工程的建设。

 

建议政府在审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项目时以管网是否能够配套为前提,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配套方案,否则不予批复。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合理规范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工业废水水质,严格控制企业偷排现象,确保工业废水的排入不会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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