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烟台市委员会李晓琳说: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失地农民也在迅速增加。这些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不能与城市公民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就会引发养老、失业、生活等一系列关乎社会稳定的“失地农民问题”。
要妥善解决好这些失地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好农民失地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围绕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看,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一)政策缺陷是养老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1. 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9.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
2. 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农民失地后,一方面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调查显示,38.2%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
3. 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农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4. 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还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二)实施低效降低了参保积极性
1. 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0%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1%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3.4%表示非常了解。
2. 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3. 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
二、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
“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
1. 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账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
2. 处于退休年龄段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男60周岁、女55周岁)
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账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
3.处于 18周岁——男45周岁、女40周岁年龄段的
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4.18周岁以下的
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
“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即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二)实施“政府管理,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
2006年1月1日,城镇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3%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但这不适宜于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鼓励,把集体缴纳的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归失地农民个人所有,有利于调动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要尽快改变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统筹层次偏低的现状,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余缺调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
(三)“多元经营,社会监管”的资金运营
要设法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死钱变活钱”,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同时要加强投资的监管。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二是应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
|